华富中证100: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12-21
华富中证A100指数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09】1158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华富基金保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属于基金产 品中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适合有稳定收入来 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成果的投资人。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 避免。本基金至少 9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 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 希望通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人 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 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2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指数基金的 特定风险,也包括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基金经理部分的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其余部分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0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1 十、基金的投资..................................................................................................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8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5 二十五、备查文件..............................................................................................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97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114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5 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6 金份额的投资人; 1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7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3.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3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 4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4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44.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45.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8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1.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9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10 记、董事长,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安 徽省政协委员。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庆泰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客户服 务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部总监助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曾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11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 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曾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12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郜哲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五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7 年 4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 中小板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 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韩玮先生,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 月 24 日担任华富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担任华富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蓓女士,201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担任华富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靖瑜女士,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担任华富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 炜先生 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T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 13 张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郦 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15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16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 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 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17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 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 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18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 亿元。2019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01.47 亿元。 19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 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0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 21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23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24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翔 联系电话:010-8523882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传真: (010)66105798 26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28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2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29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30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31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34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4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35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36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5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5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7 (5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38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39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6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41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6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10 层 1007-1012 4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3)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43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45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6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8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87)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8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4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09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1158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11 月 23 日到 2009 年 12 月 25 日止,共募集了 337,341,867.0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911 户。本基金的 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2 月 1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51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52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53 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9640.4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54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55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 56 相关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57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2 月 1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58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59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2 月 1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6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1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 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 的领导力量;中国证券市场日益成熟有效,中证 100 指数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投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 均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 100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旨在为 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 62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 100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 后)*5% 中证 100 指数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正式发布,中证 100 指数是从沪深证券市 场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 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中证 1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 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因此,中证 100 指数适合作为 本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本基金原则 上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63 本基金采用两层次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按照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的权重确定个股的配置比例。 2.指数化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 年平均误差最小化,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35%,年平均 误差不得超过 4%。 3.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 100 指数各成份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4.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 根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情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票组合进行 适时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 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 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 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 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② 如果预期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行 前瞻性调整。 ③ 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 置比例。 5.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 64 基金无法购买中证 100 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中证 100 指数某成份股的权重 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 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6.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由于成份股调整和流动性冲击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 表现的出现偏离。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 末、每季度末分析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并对跟踪误差等 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跟踪方案。 (六)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金融工程研究员依托研究部的投资 决策支持平台,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分析、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资产配置建议,组织金融工程研究员进 行讨论,形成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作 出基金资产配置决策,并下达给基金经理执行。 (3)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决策,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 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净 65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通过中央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基金经理在授权权 限内可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5)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研究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风险, 找出跟踪误差来源,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以确认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一 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66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95%,;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如适 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 规定。 67 除上述第(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期间为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790,702.29 92.64 其中:股票 241,790,702.29 92.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6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286,384.05 7.01 8 其他资产 926,000.43 0.35 9 合计 261,003,086.7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3,874,156.00 1.49 B 采矿业 7,548,938.96 2.90 C 制造业 82,634,150.39 31.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5,518,190.21 2.12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7,568,602.38 2.91 F 批发和零售业 1,860,792.92 0.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35,654.72 2.3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5,160,156.57 1.98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04,114,311.57 40.04 K 房地产业 10,346,898.62 3.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60,783.50 1.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5,874.00 0.1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9,188,509.84 92.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指数投资部分含拟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调入中证 100 指数的备选成分股, 具体情况请查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相关公告。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 69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购买中证 100 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中证 100 指数某 成份股的权重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 股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3,720.69 0.6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920,205.56 0.35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8,266.2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02,192.45 1.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70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303,628 26,427,781.12 10.16 2 600519 贵州茅台 14,092 16,205,800.00 6.23 3 600036 招商银行 289,146 10,047,823.50 3.86 4 000651 格力电器 134,944 7,732,291.20 2.97 5 601166 兴业银行 407,611 7,145,420.83 2.75 6 000858 五 粮 液 54,410 7,062,418.00 2.72 7 600276 恒瑞医药 86,816 7,004,314.88 2.69 8 000333 美的集团 136,173 6,958,440.30 2.68 9 600030 中信证券 220,621 4,959,560.08 1.91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70,891 4,873,811.32 1.87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88012 中微公司 17,888 966,488.64 0.37 2 688088 虹软科技 16,944 697,076.16 0.27 3 688005 容百科技 17,937 553,177.08 0.21 4 688368 晶丰明源 2,557 144,930.76 0.06 5 603927 中科软 884 78,198.64 0.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1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802.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1,727.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94.56 5 应收申购款 164,075.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6,000.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产净值比 号 公允价值(元) 说明 例(%) 1 688368 晶丰明源 144,930.76 0.06 新股流通受限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72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准差 较基准收益 较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09.12.30-2009.12.31 -0.03% 0.04% 2.63% 1.27% -2.66% -1.23% 2010.01.01-2010.12.31 -17.04% 1.51% -18.19% 1.50% 1.15% 0.01% 2011.01.01-2011.12.31 -19.29% 1.20% -19.74% 1.20% 0.45% 0.00% 2012.01.01-2012.12.31 11.92% 1.16% 10.47% 1.16% 1.45% 0.00% 2013.01.01-2013.12.31 -9.98% 1.39% -12.27% 1.38% 2.29% 0.01% 2014.01.01-2014.12.31 58.47% 1.26% 56.34% 1.26% 2.13% 0.00% 2015.01.01-2015.12.31 0.08% 2.37% -0.98% 2.34% 1.06% 0.03% 2016.01.01-2016.12.31 -6.11% 1.25% -6.98% 1.19% 0.87% 0.06% 2017.01.01-2017.12.31 33.91% 0.64% 28.63% 0.65% 5.28% -0.01% 2018.01.01-2018.12.31 -17.17% 1.28% -20.82% 1.30% 3.65% -0.02% 2019.01.01-2019.9.30 35.27% 1.29% 26.46% 1.30% 8.81% -0.01% 2009.12.30-2019.9.30 50.66% 1.40% 21.14% 1.39% 29.52%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4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75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6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77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78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79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80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1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82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83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84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或者年度报告。 85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86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及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87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88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数基金的特 定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可包括 利率、汇率及期货等价格; 2.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有着极大的影响; 3.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 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89 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 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 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指数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等将导致本基金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发生偏离;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90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本基金所运用的指数跟踪技术会对本基金回报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所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六)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风 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 91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92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9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94 展状况。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9 年 7 月 17 日,《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9 年 7 月 2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27,《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3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浙江金观诚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基金代理销售关系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14 日,《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019 年 8 月 14 日,《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2019 年第 1 号)》 2019 年 8 月 29 日,《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 9 月 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28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30 日,《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95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9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97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98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99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00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1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102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10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04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05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06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107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108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109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110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111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112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3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90%~95%;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15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8、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1 项除外】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1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 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17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8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120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121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122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123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24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中估值方法的第 1 至第 6 项进行处理 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125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26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 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127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128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