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双债添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05-05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6 号)和《关于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1137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双债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如无其他特别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3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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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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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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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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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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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
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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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十八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
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
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
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
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
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
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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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
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
源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
司治理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
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
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
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
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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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
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
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
构,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执行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融 学 硕 士 ,
徐昀君 2014 年 9 月 24 日 CFA,FRM,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
(先生) 至今 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华
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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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安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
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
部总经理、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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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经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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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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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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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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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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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1)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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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2)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
进。
(3)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
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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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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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
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
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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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
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
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
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
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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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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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
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
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
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
员工 68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
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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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
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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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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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5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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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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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lbank.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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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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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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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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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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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kzq.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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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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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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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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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37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38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39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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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iuji.net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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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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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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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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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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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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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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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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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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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2、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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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engfd.com
63、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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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fund.jd.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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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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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4]486 号)和《关于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基金部函[2014]1137 号)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
募集份额为:243,248,751.68 份
有效户数为:1,043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
金部函[2014]1414 号)的批准,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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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
构的营业网点即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目前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二、其他销售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
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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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受理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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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
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
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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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T<6 个月 0.30%
6 个月≤T<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等。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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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1200=88,577.09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37.50=12,462.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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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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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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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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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
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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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此基础上通过个股精选配置权益类资产,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品种。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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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在严控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于股票
市场提高投资收益。本基金紧密跟踪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收
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趋向及利率变化趋势等重点分析,判
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在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
金将债券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
信用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
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通过深入研究
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在债券组合久期调整及期限结
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
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
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
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
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
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
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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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在的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作为本基
金增强收益的手段,将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谋求资产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股票,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
点投资于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
分红情况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
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
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
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
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
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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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
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
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
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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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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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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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
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
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详情请见“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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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29,399,543.42 12.86
其中:股票 29,399,543.42 12.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160,337.40 83.61
其中:债券 191,160,337.40 83.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 3,701,485.74 1.62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380,034.14 1.92
9 合计 228,641,400.7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352,067.00 1.4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090,781.92 10.12
电力、热力、燃气
D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721,376.00 1.08
F 批发和零售业 3,750,073.50 2.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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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3,673,068.00 2.31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1,812,177.00 1.14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29,399,543.42 18.4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的所有股票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300313 天山生物 123,793 2,352,067.00 1.48
2 300180 华峰超纤 92,650 2,269,925.00 1.43
3 300220 金运激光 76,200 2,215,896.00 1.39
4 300319 麦捷科技 55,800 2,192,382.00 1.38
5 300515 三德科技 40,692 2,086,685.76 1.31
6 300081 恒信移动 133,825 2,063,581.50 1.30
7 300258 精锻科技 137,100 2,009,886.00 1.26
8 300343 联创互联 81,120 1,938,768.00 1.22
9 300411 金盾股份 42,600 1,908,906.00 1.20
10 300008 天海防务 74,300 1,812,177.00 1.1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7,000.00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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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
9,997,000.00 6.29
融债
4 企业债券 90,525,855.20 56.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23,000.00 18.88
6 中期票据 - -
可转债(可交换
7 60,614,482.20 38.12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160,337.40 120.2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32001 14 宝钢 EB 126,260 14,293,894.60 8.99
2 1280191 12 旅顺建发债 200,000 12,438,000.00 7.82
3 122604 12 吉铁投 100,000 10,354,000.00 6.51
16 中建材
4 011698044 100,000 10,018,000.00 6.30
SCP006
16 国泰君安
5 071602007 100,000 10,008,000.00 6.29
CP007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6 年 11 月 2 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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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发【2016】
329 号)。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投资研
究部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
化趋势;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
类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目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2)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目标久期设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
定月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
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基金
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运营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
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
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
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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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 16 湘财 02 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 1993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各大主要城市设有
48 家营业网点。在 16 年的发展历程中,湘财证券创造了中国资本市场若干个
“第一”:第一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扩股;第一家被核准为全国性综合类证
券公司;第一批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家与国有商业银行签署股
票质押协议;第一家获准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第一家向外资转让股权设立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成立中国第一家国家级证券博物馆。
16 湘财 02 的债项评级为 AA+,主体评级为 AA+,违约风险较低,还本付
息确定性强。公司盈利能力较强,2015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为 30.28 亿,同比
增长 50.53%,营业利润为 16.36 亿,同比增长 56.83%。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
[2016]3280 号)。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投资研
究部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
化趋势;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
类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目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2)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目标久期设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
定月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
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基金
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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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运营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
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
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
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 16 国泰君安 CP007 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公司是在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合并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
国内历史最悠久、综合实力最强的证券公司之一。自成立以来,公司在资本实
力、盈利水平和主营业务等方面持续保持在行业前列,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
成了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2008-2015 年,公司连续八年在证券公
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公司直接
拥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公司在全国 29 个省、市、自治区设有
30 家分公司和 243 家证券营业部,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公司在全国设
有 12 家期货营业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在全国设有 1 家分公司和 56 家
证券营业部,其全资子公司海证期货在全国设有 4 家期货营业部。
16 国泰君安 CP007 的债项评级为 A-1,主体评级为 AAA,违约风险较低。
且本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剩余期限较短,还本付息确定性强。
公司盈利能力较强,2015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为 375.97 亿,同比增长 110.25%,
营业利润为 217.30 亿,同比增长 136.72%。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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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405.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88,500.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65,720.58
5 应收申购款 407.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0,034.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3009 广汽转债 6,841,790.40 4.30
2 110035 白云转债 6,716,275.20 4.22
3 128012 辉丰转债 4,599,376.00 2.89
4 110030 格力转债 4,552,800.00 2.86
5 110032 三一转债 4,094,766.00 2.57
6 110031 航信转债 3,583,140.00 2.25
7 110033 国贸转债 3,552,600.00 2.23
8 123001 蓝标转债 377,223.70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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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期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 A 类
业绩比
份额净 份额净值 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收益率③
率① 准差② 标准差
④
2014.9.24-2014.12.31 31.09% 1.42% 9.73% 0.35% 21.36% 1.07%
2015.1.1-2015.12.31 18.32% 1.22% 5.75% 0.50% 12.57% 0.72%
2016.1.1-2016.12.31 -3.79% 0.37% -3.27% 0.30% -0.52% 0.07 %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 C 类
业绩比
份额净
较基准
份额净值增 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 准收益率③
标准差
差②
④
2014.9.24-2014.12.31 31.04% 1.42% 9.73% 0.35% 21.31% 1.07%
2015.1.1-2015.12.31 17.80% 1.22% 5.75% 0.50% 12.05% 0.72%
2016.1.1-2016.12.31 -4.17% 0.37% -3.27% 0.30% -0.90% 0.07 %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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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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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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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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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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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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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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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
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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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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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证券开户费用;
(九)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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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至(八)、(十)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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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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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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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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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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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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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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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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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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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
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
影响。
(二)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三)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一)经营风险: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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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
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
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一)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指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
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
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
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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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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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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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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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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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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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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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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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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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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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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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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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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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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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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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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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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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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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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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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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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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品种。
本基金还可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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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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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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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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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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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
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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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
求。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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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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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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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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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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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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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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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
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
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一)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
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
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基金管理人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
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
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
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
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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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人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
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办 理 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 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
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
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
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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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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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
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
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6 年 9 月 24 日,到本次《招
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7 年 3 月 24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通系统基金定
2016-10-25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6-10-29
告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
2016-11-7
第 2 号)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
2016-11-7
第 2 号)摘要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吉林银行网银渠道基金销售并参与相关费
2016-11-22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
2016-12-24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
2016-12-2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7-1-3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1-21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2017-2-13
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
2017-3-21
参与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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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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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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