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2025-12-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公募基金和专户计划都应由公司产品管理部评定相应风险等级,并经产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销售。 第二章 划分原则及考虑因素 第四条 本公司在评估涉及投资组合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时,应当按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五条 本公司提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五个等级。 第六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三)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 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第七条 本公司提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五)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六)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章 公募产品划分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公司提供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 服务进行风险分级。产品风险评分定量方法占 6 分、权重 60%,定性方法占 4 分、 权重 40%。 通过定量分析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时,首先根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对象产品的主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比例、杠杆倍数、最低认缴金额、衍 生品投资目的)进行评分,权重为 30%,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投资情况(权重 30%) 评估项 投资方向 杠杆倍数 最低认缴金额 衍生品投资目的 赋分 权重 55% 15% 15% 15% 仅货币市场工具 无杠杆 小于 1000 元(含) 不投资 0 1 倍(不 1000 元至 5000 元 仅固定收益类 含)-2 倍 (含) 套期保值 4 (含) 评估 2 倍(不 5000 元至 50000 元 情况 其他(混合型) 含)-3 倍 (含) 对冲 6 (含) 股票≥80% - - - 8 QDII/商品/非标 3 倍以上 50000 元以上 投机 10 ≥80% 然后,根据产品或者服务对象产品的结构(包括存续期、开放周期、结构化情况、是否上市以及是否采用避险投资策略)对产品进行打分,权重为 30%,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产品结构(权重 30%) 评估项 存续期 开放期 分级 上市与否 避险策略 赋分 权重 20% 10% 30% 10% 30% 不限 开放 不分级 非上市 采用 0 小于 1 年 小于 1 年 分级 A - 不采用 4 评估 1 年(含)- 1-3 年 - LOF - 6 情况 3 年(含) 3 年(不含)- 3 年以上 分级母基金 - - 8 5 年(含) 5 年以上 封闭 分级 B ETF - 10 定性分析综合考虑公司基本情况和运作情况(成立时间、治理结构)、公司信用状况、公司资本金规模、公司合法合规情况、投研人员配备、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产品过往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产品规模、募集方式、基金过往运作情况、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基金的历史规模和历史持仓比例、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等对产品评判并打分,权重为 40%。该项分值与上述定量评分的分值加总后得到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整体风险评分,确定最终风险等级。评估 分值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风险等级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评估分值 (0,2] (2,4] (4,6] (6,8] (8,10] 第四章 专户产品划分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公司提供的专户产品或者服务 进行风险分级。产品风险评分总分为 10 分,其中定量方法占 5 分、权重 50%, 定性方法占 5 分、权重 50%。 通过定量分析对专户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时,首先根据专户产品或者服务对象产品的主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比例、杠杆倍数、最低认缴金额、衍生品投资目的)进行评分,权重为 20%,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投资情况(权重 20%) 评估项 投资方向 最大杠杆倍数 最低认缴金额 衍生品投资目的 赋分 权重 55% 15% 15% 15% 仅货币市场 无杠杆 30 万元(含)至 不投资 2 工具 40 万元 仅固定收益 1 倍(不含)-2 40 万元(含)至 套期保值 4 评估 类 倍(含) 100 万元 情况 其他 2 倍(不含)-3 100 万元(含)至 对冲 6 (混合型) 倍(含) 1000 万元 股票≥80% - 1000 万元及以上 - 8 QDII/商品/非 3 倍以上 - 投机 10 标≥80% 然后,根据产品结构(包括存续期、开放周期、结构化情况、预警线设 置、避险策略)对产品进行打分,权重为 30%,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产品结构(权重 30%) 评估项 存续期 开放期 分级 预警线 避险策略 赋分 权重 20% 10% 30% 20% 20% 不限 不定期 不分级 [0.9,1.0) 采用 2 小于 1 年 小于 1 年 - [0.8,0.9) 不采用 4 评估 1 年(含)- 1-3 年 - [0.7,0.8) - 6 情况 3 年(含) 3 年(不含)- 3 年以上 分级 A [0.6,0.7) - 8 5 年(含) 5 年以上 封闭 分级 B 无 - 10 信用状况、公司资本金规模、公司合法合规情况、投研人员配备、投研团队稳定 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 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经理的稳定 性、产品过往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产品规模、募集方式、产品过往运作情况、同 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的历史规模和历史持仓比例、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 历史波动程度等对产品评判并打分,权重为 50%。该项分值与上述定量评分的分 值加总后得到对专户产品或服务的整体风险评分,确定最终风险等级。评估分 值与专户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风险等级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评估分值 (0,2] (2,4] (4,6] (6,8] (8,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依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由产品管理部负责更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