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公证书
2017-10-21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 29224 号 申请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委托代理人:郑惟晴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聚盈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在有 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 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 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 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陆 家嘴西路 99 号 10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 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 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东的 监督下,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谢志强、楼羿 南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 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928,636,451.32 份, 占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权益登记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1,930,249,601.97 份的 99.92%,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浙商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1,928,636,451.32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 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 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 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浙 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对《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 书后所附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