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8-18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A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1年8月17日进行计票,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00,031,278.62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8,059,060.6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6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8,059,060.63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258,059,060.63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加大会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8月17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3,000元,合计3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8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需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十、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1年8月18日起,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