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A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一) 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 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言 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释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义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B 类份额 指收取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金 份 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额 的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申 购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1 与 赎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回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种。A 类份额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两种。A 类份额 收取申购、赎回费,B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收取申购、赎回费,B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 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 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的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2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金 合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 同 当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事 人 厦 29 层 层 及 权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利 义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务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3 注册资本: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二、 (四)投资范围 (四)投资范围 基 金 …… …… 的 投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 资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值的 5%。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八) 投资限制 (八) 投资限制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5、16 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 4 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四、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 金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资 产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的 估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 十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一、基 …… …… 金 的 无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信 息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披露 8.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5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一、托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托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的依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 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据、目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 的和原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则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金托管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人与基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金管理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 人之间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 的业务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监督与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核查 申购款等。 九、投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资组合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 6 比例监 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控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5、16 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