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6-01-13
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指数发起式”)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成立。《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公司旗下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高股息”,扩位证券简称“港股通红利 ETF 易方达”,基金代
码“520810”)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成立,并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起,将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变更为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并根据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当日,基金份额简称调整如下:
1.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A 类基金份额简称“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A”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联接发起式 A”,基金代码“023389”不变。
2.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C 类基金份额简称“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C”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联接发起式 C”,基金代码“023390”不变。
前述调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修订后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 2026 年 1 月 19 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同时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相应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3.变更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同时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照常办理。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
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前述基金份额变更后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基金份额。另外,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即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5.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联接发起式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中证港
股 通 高 股 息 投 资 ETF 联 接 发 起 式 的 详 细 情 况 ,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13 日
附件: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修改章节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
三、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 三、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易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
证监会”)注册。 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第一部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前言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金没有风险。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
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易方达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第二部分 来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
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书》及其更新 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港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港 删除
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增加:9、目标 ETF:指易方达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1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
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况的账户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港股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删除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删除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59、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为 A 类基金份额 额
61、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60、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
第三部分 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的基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本情况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四、标的指数 四、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
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 删除
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删除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
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增加: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
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
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
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
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
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
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
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 删除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
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
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
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
对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易方达
1、发售时间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基金变更而来。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
第四部分
2、发售方式 券投资基金根据 2025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
基金的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港股
史沿革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6 号)注册募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3 月 26
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日正式生效。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根据《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
3、发售对象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1、认购费用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
认购费。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易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
中列示。 金合同。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将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式联接基金,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据
式全额缴款。 此修订《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6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年 1 月 19 日起,《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
明书或相关公告。 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失效,《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下 按照《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
限、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第五部分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的存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续 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删除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 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大会。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 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元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删除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第六部分 度的情形。
基金份额 增加:9、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的申购与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 增加:10、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10、11、12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9、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增加:10、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第七部分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基金合同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当事人及 务规则;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删除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使表决权;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增加: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
第八部分 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持有人大 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会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
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
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2……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9)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 (9)由于目标 ETF 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 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约定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
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通标的股票、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 (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科创板及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 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
第十二部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分 基金的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投资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融工具。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应收申购款等。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比例。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 (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目标 ETF 法律
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方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在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 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 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
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
合的配置结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款等;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除上述(2)、(7)、(8)、(13)、 进行调整;除上述(1)、(2)、(7)、(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8)、(13)、(14)、(15)情形之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 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并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中 府债券,因此选取“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 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活汇率折算)×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
×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 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
关。
增加: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
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
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三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份
分 基金的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财产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增加: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第十四部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分 基金资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第 1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式
第十五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分 基金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用与税收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下: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下: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第十七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分 基金的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至 12 月 31 日;
会计与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计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十八部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分 基金的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人服务等内容…… 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删除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
增加:24、目标 ETF 变更;
第十九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分 基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同的变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更、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 1、原《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与基金财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产的清算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证监会规定执行;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部分 基金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的效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签字或签章,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生效,原
力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
修改章节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将易方达中证港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 变更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 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为明确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协议;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
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
一、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当事人
(一)…… (一)……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
三、基金
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 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科创板
托管人对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人的业务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监督和核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查
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 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 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金融工具。 的其他金融工具。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等;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7)、
除上述(2)、(7)、(8)、(13)、 (8)、(13)、(14)、(15)情形之外,
(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基金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删除
财产的保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
管 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应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应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 应为“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人印章。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及清算交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
收安排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信息披露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
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
十一、基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金费用 H=E×0.05%÷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二)托管协议自《易方达中证港股通高股
十九、托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管协议的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效力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易方达中证港
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失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其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删除
他事项 分。
附件:托 全部内容 删除
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
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