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6-02-07
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持续运作华润元大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1月9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6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
间为准)。
2026年2月6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
了公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有效开会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
仍为2026年1月9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召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
公告文件。
四、备查文件
1、《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