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5-12-12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 月 9 日 17:00(以收 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6 年 1 月 12 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或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200085); 联系电话:021-26066821 联系人:陈沈宇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cmirae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 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送达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邮政编码:200085 联系人:陈沈宇 联系电话:021-26066821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6 年 1 月 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二)《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同意; (三)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 登记日仍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 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 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沈宇 联系电话:021-26066821 网址:www.hcmirae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四)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则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则相关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699 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 事项的议案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二: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表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cmirae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1月9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 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议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为最后运作日,自最后运作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投资者在最后运作日 15:00 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但投资者在最后运作日 15:00 后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申请将被确认失败,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进行投资安排。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七)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可先行垫付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等(如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对于清算期间未能变现的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全部变现后按其变现金额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可能引起清算财产的二次分配。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清算及分配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