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未来价值先锋: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11-01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9]89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不设募集上限。发起 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华宸未来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 办理。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 认购费)。在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hcmiraefund.com)的《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募集期内,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将在本公 司网站及时公示。 17、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699)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 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发 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宸未来价值先锋 基金代码:008135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不设募集上限。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销售机构 2、代 销机构”。 (3)募集期内,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将在本公 司网站及时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公开发售。 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 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 个月。 (2)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募 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则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 请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者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五)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认购费); 2、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认购费)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办 理。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6:00。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个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3)《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并签署确认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 确认函》 ; 4)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证件含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 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5)指定的投资者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栏签字); 6)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和公安机关临时住宿登记 证明或内地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7)未成年人投资者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投资者本人签章的《远程交易协议书(个人版)》(不开通远程交易可不提供); 9)预留投资者本人私章或签名的《印鉴卡(个人版)》。 注:其中 5)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 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 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必 要文件。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流程 1)投资者携带开户资料至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审核客户材料的完整性; 2)根据客户的资料完成《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中心与客户经理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录音或录像,告知客户结果并进行风险揭示。 3)投资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 下: 账户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 3100 1596 0020 5000 4151 支付系统号:105290066029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汇款用 途中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②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本人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 3)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投资者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栏签字);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 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等的资金退款等资 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若个人投资者于当日申请时间结束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 请将顺延受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 16:00 之前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资金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 效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或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认购费)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办 理。 (一)直销机构 1、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和《机构信息采集表》; 2)出示现存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 3)出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4)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可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章或财务章);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 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如无原件, 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提供填妥的《印鉴卡》一式两份; 7)提供填妥的《远程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远程交易则无需提供); 8)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提供相应的证 明文件; 12)以产品名义开户的,还需提供产品备案函和《产品类账户信息采集表》。 注:其中 4)所指的银行账户,为机构投资者在本直销中心指定的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 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必 要文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流程: 1)投资者授权经办人携带开户资料至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审核客户材料的完整性; 2)根据客户的资料完成《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中心与客户经理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录音或录像,告知投资者结果并进行风险揭示。 3)投资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 下: 账户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 3100 1596 0020 5000 4151 支付系统号:105290066029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汇款用 途中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②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时,机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加盖预留印鉴章以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 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等的资金退款等资 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若机构投资者于当日申请时间结束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 请将顺延受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 16:00 之前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资金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 效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或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37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成立时间:2001 年 05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271,763,18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 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56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电话:021-26066999 传真:021-65870156 联系人:王颖 2、代销机构 ■ ■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电话:021-26066917 传真:021-65870256 联系人:陈婉琪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恋洁 联系人:蒋燕华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