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0-01-1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
言、释义、申购赎回、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
修订条目和内容参见附件。招募说明书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
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
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3 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 托管人
1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2 南方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3 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信银行
4 南方创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
5 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工商银行
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工商银行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招募说明书:指《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XXX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XXX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
上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
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
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
管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
资产列支;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
资产列支。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
行。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QDII 基金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南方全天候策略 FOF 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其余 FOF 基金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略)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基金信息披露场所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