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全天候策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16
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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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南方全天候策略
基金主代码 005215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中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南方
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定投起始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全天候策略 A 南方全天候策略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5215 0052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投,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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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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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其中 1 个月指 30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6 个月 0.50%
N≥6 个月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2)C 类份额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
N≥30 天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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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5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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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
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
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
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
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
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 T+2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3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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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 A 类份额。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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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和《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
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
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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