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12-05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9月21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1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
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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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1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
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0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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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鑫钱
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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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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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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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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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总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处、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行
长,农业银行总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正局级),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正省
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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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
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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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任职于交通银
行北京分行,担任交易员;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职于华夏银行总行资金
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嘉实基金,历任交易员、基
金经理。2013年12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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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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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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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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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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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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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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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设立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010)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 年 3 月 1 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公司与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拟以 6.39 元/股的价格,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广发银行 36.48
亿股,总对价约为 233.12 亿元。目前,中国人寿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持
股比例 43.686%,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18365.87 亿元,较年初增幅 11.44%;
总负债 17,390.47 亿元,叫年初增幅 11.43%;实现营业收入 547.35 亿元,同比增
长 22.61%;拨备前利润 325.55 亿元,同比增长 34.15%。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全球银行排名,本行按一级资本列 92 位,首次进入百强,五年来大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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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了 126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控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七年,托
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
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
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主持部门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
至 2016 年 6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超 19000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
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
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设监控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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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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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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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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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郭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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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1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止 , 共 募 集
255,068,329.26份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50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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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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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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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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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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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
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
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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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 T+2 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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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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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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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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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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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
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
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
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
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
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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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
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
期。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
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
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
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
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
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
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
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
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
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
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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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
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
和流动性情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
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
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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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
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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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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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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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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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报告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9
月30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9,897,218.35 17.23
其中:债券 69,897,218.35 17.2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000,398.00 12.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0,916,322.14 47.06
4 其他资产 92,871,417.80 22.89
5 合计 405,685,356.2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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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64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29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3.0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4.93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7.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4.91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4.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4.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77.18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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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903,909.18 14.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903,909.18 14.78
4 企业债券 - -
5 9,993,309.17 2.47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69,897,218.35 17.2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39,900,507.20 9.85
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 160209 16 国开 09 200,000 20,003,401.98 4.94
2 130234 13 国开 34 200,000 19,986,954.39 4.93
3 150315 15 进出 15 200,000 19,913,552.81 4.91
4 011699325 16 晋焦煤 100,000 9,993,309.17 2.47
SCP00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 0.0767%
单平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负偏离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正偏离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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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
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息债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871,417.80
4 应收申购款 89,000,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2,871,417.80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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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净值收 业绩比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益率标 较基准 较基准
准差② 收益率 收益率
③ 标准差
④
2015/10/21-2016/9/30 2.5369% 0.0044% 0.3310% 0.0000% 2.2059% 0.0044%
2016/1/1-2016/9/30 1.9692% 0.0049% 0.2620% 0.0000% 1.7072% 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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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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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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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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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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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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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指基金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在每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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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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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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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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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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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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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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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Ri
[ (1 )] 7
10000
={ i 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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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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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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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9、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总额、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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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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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
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一)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
级的基础上,使用更加严格的标准进行内部评级,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
过梳理和查露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设置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
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针对此项风
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定期从宏观环境、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
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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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对可能的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对策,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五)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一方面在投资券
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通胀水平作
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
策风险。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台,由研究部门为投资提供
相关信息,协助基金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预期的
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
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
净值。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基金经
理及时沟通,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
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八)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
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九)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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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内部
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新升
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十)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数据备份、
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心业务
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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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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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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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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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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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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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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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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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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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新
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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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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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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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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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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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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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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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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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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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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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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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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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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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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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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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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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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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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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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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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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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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
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
客服”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在线客服”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
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网站资讯查询: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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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
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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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1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10-14
年第 3 季度监察稽核报告
报》及公司网站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券报》、《证
2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修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9-02
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3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8-26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报》及公司网站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券报》、《证
旗下基金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
4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8-09
场基金开通国寿钱包现金宝业务
报》及公司网站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基金关于参加诺亚正行
5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7-2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6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7-20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7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7-08
升级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
8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6-05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报》及公司网站
9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券报》、《证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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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10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3-28
2015 年度报告(摘要)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11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3-12
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报》及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证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12 券时报》、《上海证券 2016-01-20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报》及公司网站
99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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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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