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01月23日更新)
2026-01-23
嘉实快线货币A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01月2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 许可[2014]111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公告,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基金的扩位证券简称,涉及“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章节,同步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75 七、基金的募集......7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7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9 十一、基金的投资......95 十二、基金的业绩......106 十三、基金的财产......10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11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18 十九、风险揭示......12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3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6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165 一、绪言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适用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过户及其他业务方面的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场外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场外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场外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A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 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5、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投资部联席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至 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 REITs业务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 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收投研体系,现任流动性策略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任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任嘉实保证 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 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任 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任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薪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李金灿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李曈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4、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5490.37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523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司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梅非奇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 厦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06 号 B 栋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 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卞晸煜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司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 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电话:95580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 大厦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贾荣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联系人:徐伟静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 银大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顾伟平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联系人:张洪玮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常志勇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0.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 司 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 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限公司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洪晓琳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3.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联系人:杨森 客服电话:95605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娟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5.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 份有限公司 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联系人: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400-800-3888,400-800-28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2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白智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27.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 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 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472-5568647 联系人:李玥钱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28.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联系人:黄怡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2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熊志强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0. 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 137A 号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 137A 号 法定代表人:孟东晓 联系人:杨童童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1.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 司 一段 97 号 26 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联系人:樊海波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32.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 号亚光大厦 B 座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何放 电话:010-89026816、010-89026787 传真:010-89025421 联系人:张乐乐、刘晓、陈应洪 客服电话:95379 网址:http://www.klb.cn 3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 大街 699 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曾晖 电话:0791-86790795 传真:0791-86790795 联系人:万俊 客服电话:956055 网址:www.jx-bank.com 34.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联系人:孔颖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5.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 司 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联系人:吴白玫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6.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 26 号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 电话:0757-86329832 传真:0757-86266631 联系人:廖雪 客服电话:96138 网址:http://www.nanhaibank.com/ 3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 68 号锦州银行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联系人:张华阳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 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 东区 1-6 栋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电话:0851-86858673 联系人:弋利佳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4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限公司 号 1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联系人:李洪姣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4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传真:0773-3851691 联系人:周佩玲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联系人:游丹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43.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联系人:蔡亮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4.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 25 号、59 份有限公司 号 5-6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 25 号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 25 号、59 号 5-6 层 法定代表人:沈雨风 电话:0574-63899035 传真:0574-63899626 联系人:潘建立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cixibank.com/ 4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 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电话:0371-61910219 联系人:田力源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46.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腾飞南路 33 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勇 电话:0471-5180118 联系人:牧琪尔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47.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 份有限公司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电话:0571-61732352 传真:0571-63360418 联系人:周群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fyrcbk.com 48.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电话:95316 联系人:程科夫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49.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司 号楼 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寇冠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5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51.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 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400-003-5811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53.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 有限公司 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 场 1 号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电话:022-59006885 联系人:侯国治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54.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 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 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电话:0851-82209888 传真:0851-86909950 联系人:许木根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55.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司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 号中企 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10 层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68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5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公司 2208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电话:(021)5020 6003 传真:(021)5020 6001 联系人:王璐 客服电话:400-619-8699 网址:http://www.msftec.com 57.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司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 酒店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电话:0532-87071088 联系人:高赞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58.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司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 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5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A 栋 3 楼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 限公司 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 号中企 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6 楼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限公司 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6 层601 内 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静如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司 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 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经雷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6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限公司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 号1 号楼-4至 43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6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有限公司 12 层 01D、02A—02F、03A—03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 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司 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7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联系人:褚志朋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司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 讯中心 D 座 4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4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联系人:秦琼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7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限公司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祥路 6 号院,【北京东航中 心】1 号楼 3 层 304B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518 司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518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徐娜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www.bzfunds.com 75. 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司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110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7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 735 号 2 幢 3 层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栋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7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010-53579668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7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司 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8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 限公司 1204 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8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2 司 号楼 8 层 901 内 906 单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2 号楼 8 层 901 内 9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伟 电话:010-65868795 传真:- 联系人:禹翠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2.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限公司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 电话:400-000-5767 联系人:郭佶欣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8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 司 128 号 7 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 703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8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8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有限公司 16 层 01 内六层 1-25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2 号楼铭丰大 厦 4 层 4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5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86.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爱建金融大 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电话:021-64382660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8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司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舒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司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zhengtongfunds.com 89.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限公司 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屠帅颖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9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有限公司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 中心 16 层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限公司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 10 有限责任公司 号十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 10 号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 电话:13521117215 18653299942 联系人:李慧慧 初阳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9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司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 国际大厦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9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司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电话:010-63632878 联系人:赵文栋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询有限公司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31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 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9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 司 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98.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 有限公司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 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18616726630 联系人:唐宜为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9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限公司 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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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信证券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司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 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 融广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张家瑞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1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2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 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2531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www.sdicsc.com.cn 1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 南证券总部大楼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电话:023-63786145 联系人:冉绪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联系人:汪先哲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18936886079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1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3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16 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电话:010-66559211 联系人:程浩亮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http://www.dxzq.net 1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 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29 层、32 层、 36 层、38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 中心 A 座 17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 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3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8355761 联系人:陈静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1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4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司 901 室 1001 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4787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4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4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4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4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司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755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初晓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1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司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719 联系人:张峰源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产融 大厦 35 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15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司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5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司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5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司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15690849268 联系人:郭元媛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5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路 370 号 2、3、4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 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夏元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5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 厦 2 号楼 25 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诸培宁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5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电话:0851-33223390 联系人:程剑心 客服电话:4008666689 网址:http://www.hczq.com/ 160.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95305-8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6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大厦 5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 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16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2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6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21-2036116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66.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 厦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8313842 联系人:李健 客服电话:0771-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68.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 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36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1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司 投行大厦 20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电话:0755-23838752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7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广场 18-19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7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19 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人:周鑫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7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电话:0755-23375447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17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 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75.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15618903281 传真:010-57672020 联系人:陈涛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huayuanstock.com 17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8 号华能大厦东 区 30、31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电话:0755-83006644 联系人:董玲璐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ydsc.com.cn 177.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珠市口东大街甲 16 号天鼎 218 文创园 2 层 C27 号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代) 联系人:朱琳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http://www.cnpsec.com.cn/ 178.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 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 富国际中心 27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强 电话:010-86499838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陈茜 客服电话:021-80295794;0755-36991988 网址:http://www.lczq.com/ 17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8 楼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1603 传真:021-68756991 联系人:戴文楠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8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8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7413731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8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电话:0791-88250812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18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 大厦 31、32 层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芸、程亮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18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86.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18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http://www.hxzq.cn (2)H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号 1. 国泰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2.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电话:010-86451810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有限公司 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1682519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5. 广发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有限公司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 中信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7. 中国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张家瑞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9.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2. 国投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 有限公司 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2531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www.sdicsc.com.cn 13. 西南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 有限公司 楼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电话:023-63786145 联系人:冉绪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 华泰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18936886079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5. 中信证券(山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东)有限责任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 东兴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16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电话:010-66559211 联系人:程浩亮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http://www.dxzq.net 17. 东吴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8. 方正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有限公司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9. 长城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 有限公司 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8355761 联系人:陈静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20. 光大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1.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4787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22. 浙商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23. 平安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有限公司 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24. 华安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5. 东海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6. 申万宏源西部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证券有限公司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 中泰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719 联系人:张峰源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8. 西部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有限公司 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29. 财通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 有限公司 大厦西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30. 华鑫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 责任公司 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 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31. 中国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 证券有限公司 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 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2. 东方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3. 国金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15690849268 联系人:郭元媛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34. 华宝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 有限公司 4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夏元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5. 财达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 有限公司 大厦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电话:0311-86273151 联系人:高晨婧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https://www.95363.com/ 36. 湘财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有限公司 栋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7. 万联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38. 渤海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2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21-2036116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40. 大同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280 传真:0351-4137986 联系人:纪肖峰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电话:0755-23838752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42. 金元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43. 华龙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人:周鑫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44. 联储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强 电话:010-86499838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陈茜 客服电话:021-80295794;0755-36991988 网址:http://www.lczq.com/ 45. 恒泰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 有限公司 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电话:010-83270885 联系人:阴冠华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46. 国盛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 楼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电话:0791-88250812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47. 甬兴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芸、程亮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48. 江海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49. 国新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50. 开源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有限公司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传真:029-88365835 联系人:张蕊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设场外基金份额和场内基金份额,A 类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份额为场内基 金份额。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4] 1115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募集期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场内简称: 嘉实快线,扩位证券简称:货币 ETF 嘉实,基金代码:511960。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 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 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8.4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但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类份额合并计 算)。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960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00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0%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申购赎回模式 现金申赎 成份券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 赎回现金 股票数量 替代金额(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现金替代标志 替代溢价 替代折价 挂牌市场 (股) 位:人民币元) 比例 比例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XXX XXX 100.000 其他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内容为准。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或\和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8、9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1、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9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9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A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总数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A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A类基金份 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A 类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 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A 类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2)款第一段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发生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 H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H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 2、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3、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4、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为开放日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③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在直销柜台上办理的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④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入; (e)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转入申请; (f)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g)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h)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入业务; (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j)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转出; (e)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出业务; (g)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跟踪分析市场资金面变化及投资者交易行为变化,结合宏观和微观研究制定投资策略,谋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 1、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持续分析市场资金面,动态预测申购赎回变化,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为谋求持续较高的稳定收益奠定基础。 2、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根据对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本基金动态调整组合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性定量方法,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券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精选个券,分散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比例,控制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0)、(15)、(16)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991,295,384.39 49.17 其中:债券 18,991,295,384.39 49.17 资 产 支 持 - - 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400,441,715.90 3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192,926,472.06 16.03 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40,050,213.75 0.10 5 合计 38,624,713,786.1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5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605,419,575.32 13.8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2.04 15.7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9.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6.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2.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5.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115.55 15.73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599,531.63 0.6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8,791,695,852.76 56.32 8 其他 - - 9 合计 18,991,295,384.39 56.92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10 397 天的浮动利率 - - 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摊余成本(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08187 24 中信银行 5,000,000498,056,584.20 1.49 CD187 2 112412159 24 北京银行 5,000,000498,038,486.18 1.49 CD159 3 112405404 24 建设银行 5,000,000497,995,629.52 1.49 CD404 4 112504007 25 中国银行 5,000,000497,774,809.06 1.49 CD007 5 112415387 24 民生银行 3,000,000299,332,378.91 0.90 CD387 6 112402148 24 工商银行 3,000,000299,078,854.16 0.90 CD148 7 112415441 24 民生银行 3,000,000298,847,216.56 0.90 CD441 8 112402119 24 工商银行 3,000,000298,817,948.75 0.90 CD119 9 112413120 24 浙商银行 3,000,000298,813,200.65 0.90 CD120 10 112511014 25 平安银行 3,000,000298,661,919.56 0.90 CD014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0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4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嘉实快线货币 A 类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 币元,嘉实快线货币 H 类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00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731.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40,036,482.35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0,050,213.75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快线货币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 年 6 1.2522% 0.0014% 0.1820% 0.0000% 1.0702% 0.0014% 月25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2.6063% 0.0020% 0.3510% 0.0000% 2.2553% 0.0020% 2017 年 4.1446% 0.0014% 0.3500% 0.0000% 3.7946% 0.0014% 2018 年 3.8125% 0.0020% 0.3500% 0.0000% 3.4625% 0.0020% 2019 年 2.8393% 0.0008% 0.3500% 0.0000% 2.4893% 0.0008% 2020 年 2.4331% 0.0011% 0.3510% 0.0000% 2.0821% 0.0011% 2021 年 2.5145% 0.0005% 0.3500% 0.0000% 2.1645% 0.0005% 2022 年 2.0647% 0.0007% 0.3500% 0.0000% 1.7147% 0.0007% 2023 年 2.1573% 0.0006% 0.3500% 0.0000% 1.8073% 0.0006% 2024 年 1.9221% 0.0006% 0.3510% 0.0000% 1.5711% 0.0006% 2025 年 1 0.4221% 0.0002% 0.0862% 0.0000% 0.3359% 0.0002%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嘉实快线货币 H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 年 12 0.0068% 0.0000% 0.0010% 0.0000% 0.0058% 0.0000%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2.4514% 0.0020% 0.3510% 0.0000% 2.1004% 0.0020% 2017 年 3.9733% 0.0013% 0.3500% 0.0000% 3.6233% 0.0013% 2018 年 3.4470% 0.0020% 0.3500% 0.0000% 3.0970% 0.0020% 2019 年 2.3700% 0.0009% 0.3500% 0.0000% 2.0200% 0.0009% 2020 年 1.7741% 0.0011% 0.3510% 0.0000% 1.4231% 0.0011% 2021 年 2.2687% 0.0005% 0.3500% 0.0000% 1.9187% 0.0005% 2022 年 1.8200% 0.0007% 0.3500% 0.0000% 1.4700% 0.0007% 2023 年 1.9125% 0.0006% 0.3500% 0.0000% 1.5625% 0.0006% 2024 年 1.6773% 0.0006% 0.3510% 0.0000% 1.3263% 0.0006%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0.3633% 0.0002% 0.0862% 0.0000% 0.2771% 0.0002%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李金灿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李曈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 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每月集中支付的方式。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按日支付收益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按日支付收益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 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 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H 类基金份额 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索。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 0.2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中除第 8 项外,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7 Ri 365 ? 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 7 -1}×100%;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H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4)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当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6、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A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 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对于 H 类基金份额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暂停赎回;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以及“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基金持有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组合中的证券流动性受限无法变现的,可适当延 长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新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就 H 类份额进一步澄清: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 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权利、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H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H 类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权利。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在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中,提及代表特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或以合并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数量为基础计算相关比例时,计算该特定比例的基数或合 并计算基金份额应指 H 类份额数量乘以 100 后再加上 A 类份额数量之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A.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具 有 100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组合中的证券流动性受限无法变现的,可适当延 长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H.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新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 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10)、15)、16)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上述第 7)、10)、15)、16)条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基金托管人协助。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B.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D.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E.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F.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H.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I.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如确实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包括: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组合中的证券流动性受限无法变现的,可适当延 长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C.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 2024 年 5 月 15 日 2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场内H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 2024 年 6 月 13 日 停牌公告 3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6 号) 2024 年 6 月 17 日 4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7 号) 2024 年 7 月 15 日 5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8 号) 2024 年 8 月 15 日 6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调整机 2024 年 9 月 11 日 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9 号) 2024 年 9 月 18 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 年 9 月 19 日 9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10 号)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0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11 号)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2024 年 11 月 16 日 告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 年 12 月 4 日 13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4 年第 12 号)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 年 12 月 19 日 15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5 年第 1 号) 2025 年 1 月 15 日 16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场内H类基金份额午间收盘溢价风险提 2025 年 1 月 27 日 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17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场内H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牌 2025 年 2 月 5 日 公告 18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场内H类基金份额午间收盘溢价风险提 2025 年 2 月 11 日 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19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场内 H 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5 年 2 月 12 日 20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5 年第 2 号) 2025 年 2 月 17 日 21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5 年第 3 号) 2025 年 3 月 17 日 22 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5 年第 4 号) 2025 年 4 月 15 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