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快线货币: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0-01-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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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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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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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其不时修
订或更新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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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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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
证券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适用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过户及其他业务方面的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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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场外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场外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场外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A 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
赎回;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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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5、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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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H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
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场外基金份额和场内基金份额,A 类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份额为场内基
金份额。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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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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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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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
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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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募集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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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金份额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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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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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但应最迟
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
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
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
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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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
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
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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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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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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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
算)。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或\和场内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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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8、9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绝或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1、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9 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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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A 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总数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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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 A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A 类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 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
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 A 类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2)款第一段的规定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发生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 H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
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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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 H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部分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场外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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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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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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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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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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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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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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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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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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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就 H 类份额进一步澄清: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
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权利、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H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H 类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权利。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在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中,提及代表特定比例的基金
份额或以合并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数量为基础计算相关比例时,计算该特定比例的基数或合
并计算基金份额应指 H 类份额数量乘以 100 后再加上 A 类份额数量之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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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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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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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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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具
有 100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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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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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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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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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托管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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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
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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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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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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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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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跟踪分析市场资金面变化及投资者交易行为变化,结合宏观和微观研究制定投资
策略,谋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
1、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持续分析市场资金面,动态预测申购赎回变化,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为谋求持续
较高的稳定收益奠定基础。
2、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根据对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本基金动态调整组合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
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息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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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性定量方法,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券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精选个券,
分散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比例,控制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
及各种衍生产品,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
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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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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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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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10)、(15)、(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
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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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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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
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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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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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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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
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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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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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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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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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 0.2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中除第 8 项外,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 8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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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
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每月集中支付的方式。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按日支付收益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按日
支付收益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
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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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
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H 类基金份额
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
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索。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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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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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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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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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365
7
Ri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 7 -1}×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 H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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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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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24、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融工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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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
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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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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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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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组合中的证券流动性受限无法变现的,可适当延
长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
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
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新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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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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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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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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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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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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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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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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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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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就 H 类份额进一步澄清: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
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权利、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H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H 类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权利。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在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中,提及代表特定比例的基金
份额或以合并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数量为基础计算相关比例时,计算该特定比例的基数或合
并计算基金份额应指 H 类份额数量乘以 100 后再加上 A 类份额数量之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A.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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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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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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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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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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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具
有 100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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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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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B.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
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每月集中支付的方式。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按日支付收益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按日
支付收益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
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
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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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H 类基金份额
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
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索。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D.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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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 0.2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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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A.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中除第 8 项外,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 8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D.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C.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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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跟踪分析市场资金面变化及投资者交易行为变化,结合宏观和微观研究制定投资
策略,谋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
1、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持续分析市场资金面,动态预测申购赎回变化,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为谋求持续
较高的稳定收益奠定基础。
2、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根据对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本基金动态调整组合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
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性定量方法,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券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精选个券,
分散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比例,控制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
及各种衍生产品,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
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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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D.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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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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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0)、(15)、(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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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
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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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
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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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G.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H.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A.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D.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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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E.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
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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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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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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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组合中的证券流动性受限无法变现的,可适当延
长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
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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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H.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
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新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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