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6-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国策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6月13日起调低国泰国策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
率及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由0.90%调低至0.70%。
二、调低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由0.20%调低至0.16%。
三、调低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原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调低后的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四、对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进行修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及上述费率调整方案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订,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4年6月13日起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低相关费率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143号 【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第十五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分 基金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费用与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收 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顺延。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计算方法如下: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E×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