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货币:关于增设场内份额、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7-01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修改
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
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并修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基
金法》、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运作办法》、2016 年 2 月 1 日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进行相应修改。
一、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基
金代码:000505)和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6)。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现在现有场外份
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内份额(E 类
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单位 100.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2、E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与上市
(1)申购和赎回场所
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交所场内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原则
①“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
销;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⑤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
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
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
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
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的E 类基金份额,T+1日起享有收益,T+2日起
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不享有收益。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
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
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
本基金自2016年7月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代
码为511971,申购、赎回简称为“国寿货币”。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E类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
(4)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 E 份额的申购、赎回: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4、E 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他费率结构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5、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
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
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
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
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
益与投资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
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E类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根据增设场内份额和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修订
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
1、增加“基金份额面值”约定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E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修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
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 E 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增加“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安排
1、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
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2、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终止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
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E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补充“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
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
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A 类/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
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E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A 类/B 类基
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A 类/B 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B 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A 类/B 类基金份
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A 类/B 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A 类/B 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各类基金份额表决权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
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
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修改“基金费用与税收”
1、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2、增加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3、增加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的支付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情
况
根据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20 号),我公司对本基金相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
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2)、(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
取消。
(三)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1、基金份额净值计价方式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采用影子定价方法控制风
险,并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调整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
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三、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
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
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咨询有
关详情。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全文 “媒体” “媒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及新增场
内 E 类份额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第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前言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本基金没有风险。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不保证最低收益。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订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无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
无 场内赎回
2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户 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
无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
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
账户下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
35、《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
者及其他各方共同遵守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
无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 54、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5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别
57、E 类基金份额:指初始面值为人
无
民币 100 元,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
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59、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
份额
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
56、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 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
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使场内 E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00 元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
无 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
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值为人民币 1 元,E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币 1.00 元。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场外
1、基金份额分类
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本基金对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7 日年化收益率。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
行调整并公告。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第三部分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
基金的基 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本情况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外。
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上刊登公告。
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明书中规定。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2、场内基金份额
明书中规定。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针对 E 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
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 号)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第四部分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基金的历
无(删除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1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
史沿革 发售) 11,870,457,430.54 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增加)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关
于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
场内 E 类份额完成变更注册。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变更。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数量和资产规模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第五部分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的存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续(更正)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无 一、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
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 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E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
第六部分
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
二、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额的上市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交易(增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加)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E 类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
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
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
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E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第七部分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的申购与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赎回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时间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除外。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间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请。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另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
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 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
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
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
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
扣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时,申购生效。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行总量控制。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监会备案。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
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用途 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费用。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回费用。
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00 元。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3、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
募说明书》。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4、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产承担。 基金财产承担。
5、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1%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
场外申购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的情形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上海证券交易
并公告。 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中,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B 类基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了巨额赎回。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A 类/B 类基金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 类基金份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E 类基金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当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A 类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基金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A 类/B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单个账户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
赎回处理。 占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交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A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放日继续赎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无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百份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八部分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合同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当事人及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金净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权利义务
年化收益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利包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务包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险;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第九部分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基金份额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持有人大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
会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
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
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
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
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
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
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
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
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
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9)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
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有人大会:
费;”(删除)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应当配合。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开。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第十二部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
分 基金份
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
额的登记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一)现金;
2、通知存款;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3、短期融资券;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同业存单;
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具、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三部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分 基金的 中央银行票据;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投资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具。
债券回购;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四、投资策略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
性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
围。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
四、投资策略 值。
四、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 (1)股票;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期的除外;
业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相应变更或取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 2、组合限制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 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超过 240 天;
2、组合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
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后不得展期;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内进行调整;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 得展期;
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不得超过 20%;
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
的短期信用级别; 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
条件之一: 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内予以全部减持; 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2)、(9)项外,由于证券市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券合计规模的 1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应变更或取消。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0)、(11)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
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式如下: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
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等。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 币市场工具。
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 存续期限的确定
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定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天数计算;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 (3)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银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
剩余天数计算;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限; 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数计算。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 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部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分 基金资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产估值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
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价值。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净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 节假日)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
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规定。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 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 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方法如下: 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理人予以公布。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分 基金费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和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 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 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 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相同,具体如下: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数 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
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产净值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支付日期顺延。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 E 类基金份额的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 E 类基金份额资产中支
付。
(二)收益分配原则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 应遵循下列原则:
分 基金的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
收益与分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配 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 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
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
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 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
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 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
值始终保持 1.00 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 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1.00 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 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
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 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
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给投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
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 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 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 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
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 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
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结算。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
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2、本基金场内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 分配原则: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本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使基金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若当日已实现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资人不记收益。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3)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 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
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基金份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兑付为基金份额。
(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
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
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
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
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
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
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
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四)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E 类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E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媒介上。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第十八部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分 基金的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
信息披露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对于场外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益率。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基金总份额×10000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7 365 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Ri
[ (1 )] 7
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
i 1
10000
={ -1}×100%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包括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当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 A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 类/B 类基金总份额×10000
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类基金总份额×100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A 类/B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7 365
Ri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 (1 )] 7
i 1
10000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日年化收益率={ -1}
定媒体上。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包括计
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
365
7
Ri
化收益率={[i (1 10000 )]
1
7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包括计
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产净值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
点五的情形; 五的情形;
27、本基金 E 类份额终止上市;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第二十部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 基金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合同的变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更、终止与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基金财产
公告。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