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1-02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 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通过其他方式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为1,000元 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9.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1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国寿安保货币A,基金代码:000505 国寿安保货币B,基金代码:000506)。
2.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66222861
联系人:周恒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9.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0.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 + 5.15)/1.00=10,005.15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5)缴款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通过其他方式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为1,000元 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投资者签字或经公证的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2)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并签字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
(5)如需开通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6)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