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07-26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
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2013年6月25日证监许可【2013】83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6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
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对而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
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
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除上述事项外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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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
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
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
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57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6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6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8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9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9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9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10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1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12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2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2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62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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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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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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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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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指定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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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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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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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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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用管理部行业政策一处专员。2016年4月加入本公司,担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自2019年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何江波先生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何江波先生兼任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远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RU PING(汝平)先生 2013年8月26日–2014年9月11日
佘春宁 先生 2013年8月26日–2014年9月11日
陈文鹏 先生 2014年6月14日–2019年2月13日
何江波 先生 2019年2月14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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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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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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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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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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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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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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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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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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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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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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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
《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
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
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
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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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四)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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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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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25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大街1号
联系人:宋亚平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55号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路713号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8 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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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
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
1号楼6-30层、32-42层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
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1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
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15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18757300157
传真: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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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志纯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http://www.nj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路70号
18 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联系人:李仙
有限公司 电话:0519-8555733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
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2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
一段97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
21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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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中山南路1777号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22 有限公司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界交
电话:0532-68629956
客服电话: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24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晓彤
(仅代销A类基金份额)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长城证券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
号楼7至18层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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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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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
中心B座10层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
纪商贸广场45层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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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1号楼49楼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3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中银大厦39-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
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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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22-25层
3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郑楚玲
电话:13916661875、15817930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7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4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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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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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
12、13、15、16、18、19、20、21、22、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3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5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层-23层、25层-29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8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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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
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5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龙翔广场东座5层
55 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
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5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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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
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5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万钧
电话:028-86583030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
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
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6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
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6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6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
之门B座5层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
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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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9-818870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
号明天广场22楼
6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
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
国)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6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6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010-8649980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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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
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东方财富大厦
6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6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
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联系人:龚江江
公司 电话:15179286389
传真: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556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
号3724室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层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75 公司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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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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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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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金座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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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18号
78 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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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10层
7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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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80 限公司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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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威大厦1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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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威大厦1208-1209室
8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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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8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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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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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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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楼9层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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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大厦9层
8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限公司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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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
8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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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室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梁蓉
87 公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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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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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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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俞先佐
电话:021-60195141
传真:021-61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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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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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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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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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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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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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9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光和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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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9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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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9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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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2-4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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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9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限公司 联系人: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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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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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9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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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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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旋
9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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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602-1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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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厦4楼
9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公司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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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9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法人代表:赖任军
公司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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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10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陶捷
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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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4层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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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10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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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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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0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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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
元
10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俊
司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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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104 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810429012
客服电话:400-616-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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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
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0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联系人:戴珉微
公司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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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城中路8号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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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4楼
10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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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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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7层0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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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08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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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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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大厦B座9层
10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15010965750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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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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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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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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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499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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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11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转25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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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中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 庚环球创意中心T2栋9楼
112 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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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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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 万达广场8号楼701室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203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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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北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907
11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司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137010247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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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内09室
115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肖伟
公司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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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
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11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座17层
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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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
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
号
11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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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通泰大厦B座8层
11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公司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1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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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18601638679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8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12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
号南银大厦2309
121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公司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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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12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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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
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 室
123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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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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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
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10楼
12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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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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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李赛
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13521117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12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联系人:李海燕
限公司 电话:13501184929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
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12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司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128 司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
腾讯滨海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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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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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号楼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盛超
129 司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
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13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010-58732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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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紫峰大厦2005室
13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公司 联系人:张竞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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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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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ifund.com;
https://www.tl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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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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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13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
-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
号10层1206
13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
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13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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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25日证监许可[2013] 834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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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为000252、C类为000253。两类份额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 0.24%
50万≤M<200万 0.12%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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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 0.60%
50万≤M<200万 0.3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1000元/笔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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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除外)认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503.58份,需缴纳的认购费用为596.42元。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份额100,10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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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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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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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8月26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3年11月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于2013年11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并于2013年11月25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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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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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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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不同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相应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0.32%
50万≤M<200万 0.16%
2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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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含) -30天以内 0.30% 25%
30天以上(含)-1年 0.10% 25%
1年以上(含)-2年 0.05% 25%
2年以上(含) 0 -
注:1年指365天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含) -30天以内 0.30% 25%
30日(含)以上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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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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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93,414.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793.65元。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1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98,425.19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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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4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1%=10.62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10.62=10,609.3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均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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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15天,对应赎回费A/C类均为0.3%,申购费为A类0.8%,C类0%,公司治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公司治理基金份额为:
(1)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A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 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08=10,167.8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167.82=81.34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81.34,0】=10,179.03元
转入份额=10,179.03/1.063=9,575.76份
(2)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C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 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0,0】=10,097.69元
转入份额=10,097.69/1.063=9,499.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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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4、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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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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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
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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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该业务或拒绝投资者的转托管申请。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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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3年11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2013年1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2013年12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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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2014年6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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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京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年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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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6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2016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盛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8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2016年8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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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2016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9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2017年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湾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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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4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6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河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丰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丰银行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2018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2018年2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2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3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信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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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福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6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金公司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10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银国际的规定。
自2018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百度百盈的规定。
自2019年4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元保险的规定。
自2019年9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实财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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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储证券的规定。
自2019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20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鼎信汇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鼎信汇金的规定。
自2020年4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联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航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航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10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安基金的规定。
自2021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阳光人寿的规定。
自2021年4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金财富的规定。
自2021年5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青岛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青岛银行的规定。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信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信财富的规定。
自2022年1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方财富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方财富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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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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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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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3)时机策略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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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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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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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是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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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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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号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4,260,307.94 99.79
其中:债券 174,260,307.94 99.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70,623.86 0.21
合计
8 其他资产 234.44 0.00
9 合计 174,631,166.2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
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
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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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513,003.28 53.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601,490.41 22.85
4 企业债券 10,259,006.58 7.6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2,488,298.08 69.0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4,260,307.94 130.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01800340 18华润置地 100,000 10,757,961.10 8.03
MTN002B
2 2128013 21交通银行 100,000 10,452,783.56 7.81
小微债
3 102101087 21北排水 100,000 10,413,915.07 7.78
MTN001
4 102000559 20文广集团 100,000 10,331,600.00 7.72
MTN001
5 091900016 19国泰君安 100,000 10,259,006.58 7.66
金融债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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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股票代码:601328、3328.HK)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其因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制度不健全、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部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不符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4100万元罚款。
2021年8月13日,交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字〔2021〕23号),其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62万元。
2022年3月21日,交通银行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其因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20万元。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交通银行进行了投资。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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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4.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4.44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10.6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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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A类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准差④
2017年 1.83% 0.06% 0.28% 0.05% 1.55% 0.01%
2018年 3.36% 0.10% 8.12% 0.06% -4.76% 0.04%
2019年 3.19% 0.04% 4.67% 0.05% -1.48% -0.01%
2020年 1.87% 0.06% 2.97% 0.09% -1.10% -0.03%
2021年 2.69% 0.04% 5.23% 0.05% -2.54% -0.01%
2013年8月26日 至 43.07% 0.09% 47.53% 0.07% -4.46% 0.02%
2022年3月31日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C类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7年 1.45% 0.06% 0.28% 0.05% 1.17% 0.01%
2018年 3.03% 0.10% 8.12% 0.06% -5.09% 0.04%
2019年 2.61% 0.04% 4.67% 0.05% -2.06% -0.01%
2020年 1.57% 0.06% 2.97% 0.09% -1.40% -0.03%
2021年 2.35% 0.04% 5.23% 0.05% -2.88% -0.01%
2013年8月26日 至 38.27% 0.09% 47.53% 0.07% -9.26% 0.02%
2022年3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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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3
年8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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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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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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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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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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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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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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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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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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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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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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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 0.24%
50万≤M<200万 0.12%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 0.60%
50万≤M<200万 0.3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1000元/笔
(2)计算公式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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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0.32%
50万≤M<200万 0.16%
2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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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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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含) -30天以内 0.30% 25%
30天以上(含)-1年 0.10% 25%
1年以上(含)--2年 0.05% 25%
2年以上(含) 0 -
注:1年指365天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含) -30天以内 0.30% 25%
30日(含)以上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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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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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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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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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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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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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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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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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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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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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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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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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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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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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
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0、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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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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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1.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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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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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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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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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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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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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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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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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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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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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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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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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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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
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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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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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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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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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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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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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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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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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6、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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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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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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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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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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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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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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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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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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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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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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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3月1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年1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2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固收及“固收+”系列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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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72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1年5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5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年5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青岛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年5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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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年4月7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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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