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9-09
关于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6月7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0年9月10日
起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份额,已有的A类基金份额类别业务
规则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
金代码:000136)和C类(基金代码:009709)。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C类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无申购费;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天1.50% 100%
7天≤T<30天0.75% 100%
30天≤T 0.00%-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于2020年9月10日起在开放日通过公司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本公司
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
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
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0.5%;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九、基金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知。
五、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
概要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
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