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9-14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9月1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3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五部分 查备文件 122
重要提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3]69号文核准。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三个公历年度对应日为2019年6月1日,因该日为非工作日,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其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9年6月3日。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故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按《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主要人员情况部分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3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2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8.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9.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19.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兼任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
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徐峰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大学计算机系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副总裁兼首席信息官。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席信息官,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发展委员会委员。
朱鹏洪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现任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兼任上海弘赛企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等职
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陈启明先生,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47中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戴弘毅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六年。2017年7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22年9月23日起任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23日任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12日起任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惠女士,于2019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任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
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
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
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
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12.81亿元,比去年末增加0.27%。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九只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明珠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9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保本周期到期届满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满足《意见》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的条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1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0.8%
1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5%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97,548.03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0.5年指180天,1年指365天):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0.5年 0.20%
0.5年≤Y<1年 0.10%
Y≥1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人持有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3天就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选择高质量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有新的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估主要依据公司开发的“估值驱动战略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市场未来1-3个月整体估值水平进行预测,实现基金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之间的合理配置。模型从市场估值的驱动因素出发,运用神经网络和分层回归等技术,从市场驱动因子库中寻找与市场走势相关性最大的因子组合,从而构建市场趋势预测模型。定性分析则主要由基金经理依据公司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以及研究部的策略讨论及建议,进行综合研判。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主题投资与自下而上的价值精选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遵循该产品的设计理念和投资原则,本基金将设立主题股票池,股票投资的80%及以上部分应来自于主题股票池和公司总股票池的交集,其余的20%及以下部分来自于公司总股票池的其他标的。
(1)主题配置
主题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前瞻性。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变量以及市场策略的动态研究,建立主题投资列表,并通过公司内部的、投资、研究与风控程序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更新。与主题投资相关的行业和板块是否纳入或剔除出主题列表,由基金经理或研究部策略小组提出相应的主题投资建议和标的范围,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由风控部门根据最终决议更新主题股票池中的成份股。
(2)尽职调查评估
本公司的尽职调研评估主要通过电话、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信息的佐证,来评估上市公司在竞争优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
(3)股票价值评估
本基金遵循价值化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对备选个股的价值评估,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并结合对行业的纵向跟踪和横向对比,挑选具备升值潜力的投资标的,同时回避个股投资风
险。
股票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确定股票价值的主要驱动因素。根据对上市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层、主营业务增长及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客观分析,确定影响企业投资价值的主要因素。
?评估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发展战略、销售收入增长、盈利增长、资产回报率、核心优势等。
?对个股进行合理估值。基于历史客观的和科学预测的财务报表,结合行业定价水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合理估值。估值模型主要包括DCF、PE、PB等模型和方法。
?判断公司的竞争性溢价(折价)。按照成熟市场上行业领先公司的合理溢价水平,对确定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公司股票赋予合理的溢价。
?在对股票进行价值评估后给出相应的评级。公司的股票评级包括买入、持有、卖出三个评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
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
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①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③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
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④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债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转债品种,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同时结合转股价值溢价率、债券价值溢价率对具体时点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
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
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依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9,924,103.26 18.10
其中:股票 9,924,103.26 18.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3,124,061.09 78.64
其中:债券 43,124,061.09 78.6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91,565.56 1.44
计
8 其他资产 994,250.26 1.81
9 合计 54,833,980.17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81,640.00 0.76
B 采矿业 586,461.00 1.16
C 制造业 6,138,666.26 12.16
D 电力、热力、燃气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73,902.00 0.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515,592.00 1.02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 -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773,334.00 1.53
K 房地产业 433,358.00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6,850.00 0.7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364,300.00 0.72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9,924,103.26 19.67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 (元) 比例(%)
1 000596 古井贡酒 1,600 435,120.00 0.86
2 300316 晶盛机电 6,400 432,768.00 0.86
3 000568 泸州老窖 1,800 415,188.00 0.82
4 002714 牧原股份 7,000 381,640.00 0.76
5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374,500.00 0.74
6 603233 大参林 12,340 373,902.00 0.74
7 601088 中国神华 11,400 360,696.00 0.71
8 601888 中国中免 1,800 356,850.00 0.71
9 000333 美的集团 7,000 345,170.00 0.68
10 300751 迈为股份 700 338,772.00 0.67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542,640.38 30.8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 - -
融债
4 企业债券 9,802,571.79 19.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67,680.82 6.0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14,711,168.10 29.15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124,061.09 85.46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张) (元) 比例(%)
1 019547 16国债19 91,6809,294,367.6 18.42
9
2 019674 22国债09 61,9106,248,272.6 12.38
9
3 149386 21北港01 35,0003,687,601.9 7.31
2
4 188179 21华创01 30,0003,088,524.6 6.12
6
5 012280576 22高速地 30,0003,067,680.8 6.08
产SCP001 2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00.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6,717.6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72,432.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94,250.26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0002 18中原EB 1,407,672.82 2.79
2 113044 大秦转债 1,084,982.48 2.15
3 113042 上银转债 1,057,934.30 2.10
4 113037 紫银转债 1,015,860.91 2.01
5 113056 重银转债 999,330.67 1.98
6 128138 侨银转债 535,529.95 1.06
7 123049 维尔转债 516,934.83 1.02
8 113584 家悦转债 508,421.33 1.01
9 113052 兴业转债 502,047.67 0.99
10 128108 蓝帆转债 500,926.96 0.99
11 123104 卫宁转债 496,622.72 0.98
12 132018 G三峡EB1 457,093.70 0.91
13 127036 三花转债 320,952.82 0.64
14 123121 帝尔转债 280,448.48 0.56
15 127058 科伦转债 263,895.76 0.52
16 113634 珀莱转债 253,775.78 0.50
17 113626 伯特转债 251,412.67 0.50
18 110056 亨通转债 234,722.10 0.47
19 113641 华友转债 204,673.12 0.41
20 127030 盛虹转债 193,038.99 0.38
21 128111 中矿转债 178,400.92 0.35
22 113025 明泰转债 173,076.84 0.34
23 128109 楚江转债 156,000.99 0.31
24 128140 润建转债 151,053.73 0.30
25 128106 华统转债 149,380.16 0.30
26 123108 乐普转2 148,707.78 0.29
27 128121 宏川转债 147,455.36 0.29
28 123090 三诺转债 145,937.90 0.29
29 128017 金禾转债 138,910.25 0.28
30 127038 国微转债 134,969.55 0.27
31 113537 文灿转债 129,315.56 0.26
32 128029 太阳转债 111,525.31 0.22
33 128095 恩捷转债 110,123.46 0.22
34 113618 美诺转债 106,341.77 0.21
35 127050 麒麟转债 75,721.82 0.15
36 127037 银轮转债 72,293.19 0.14
37 123120 隆华转债 67,438.80 0.13
38 128141 旺能转债 34,085.85 0.07
39 132022 20广版EB 21,006.75 0.04
40 113047 旗滨转债 20,142.95 0.04
41 113050 南银转债 19,229.55 0.04
42 113030 东风转债 7,041.95 0.01
43 123105 拓尔转债 1,319.98 0.00
44 127027 靖远转债 1,307.98 0.00
45 127024 盈峰转债 1,054.73 0.00
46 110073 国投转债 1,043.01 0.00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2019.6.12- 6.91% 0.21% 3.23% 0.04% 3.68% 0.17%
2019.12.31
2020.1.1- 7.01% 0.63% 3.05% 0.10% 3.96% 0.53%
2020.12.31
2021.1.1- 4.03% 0.36% 5.65% 0.05% -1.62% 0.31%
2021.12.31
2022.1.1- -6.96% 0.40% 3.63% 0.06% -10.59% 0.34%
2022.9.30
2019.6.12- 11.69% 0.45% 16.46% 0.07% -4.77% 0.38%
2022.9.30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12日转型而来。根据《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
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建仓期为2019年6月12日到2019年12月12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
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0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根
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
险、本基金面临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
动。
4、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
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且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
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无法及时办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也有可能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2、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七)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6、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4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有新的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
限制);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
资。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
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
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
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2022年03月31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度报告
2022年04月22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年07月20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年08月31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年09月26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9月26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年09月26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10月26日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
的,应及时答复进展状况。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查备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