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安鑫债券: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019-12-21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 格 1 基 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增加:
分 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第 二 部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 二 部 10、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0、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分 释义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分 释义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并将全文中“指定媒体“的表述相应修订为”指定
媒介“
第 二 部 增加:
分 释义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份 额 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申 购 与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赎回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基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份 额 的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 购 与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赎回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份 额 的 的公告 的公告
申 购 与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赎回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合 同 当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事 人 及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权 利 义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合 同 当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事 人 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权 利 义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务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六、基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金 的 收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益 与 分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配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金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计 和 审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计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第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部 分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基 金 的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信 息 披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
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第 十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部 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基 金 的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信 息 披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露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第 十 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部 分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基 金 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信 息 披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露
第 十 八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部 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基 金 的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信 息 披 文本为准。 文文本为准。
露
第 十 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部 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基 金 的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信 息 披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露 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信 息 披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露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五) 基金净值信息
部 分 额累计净值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的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信 息 披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露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 十 八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信 息 披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露 够在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料。 前述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部 分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基 金 的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信 息 披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露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十 八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删除
部 分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基 金 的 机构备案。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部 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基 金 的 析等。 析等。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部 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的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信 息 披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露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备案: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终止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更;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更;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 更超 过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讼;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讼;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率发生变更;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赎回;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赎回申请;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部 分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基 金 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信 息 披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露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十)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信 息 披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露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 金 的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息披露事务。
露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八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部 分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 金 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信 息 披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露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部 分 露信息的报刊。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露 整、及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基 金 的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信 息 披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露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 金 的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信 息 披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基 金 的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露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依照基金合同的修订,将全文中“指定媒体“的表述相应修订为”指定媒介“
二、基金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的依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目的和原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则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安鑫债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八、基金 (七)基金会计核算 (七)基金会计核算
资产净值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计算和会
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 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
计核算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应当
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
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度报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 公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 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 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八、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
资产净值 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计算和会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计核算
十、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信息披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开
露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 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
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拟定并负责公布。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的 信息披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分析等。 析等。
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十、基金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的信息披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露 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
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
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
十、基金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货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十、基金 的相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披露。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的信息披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露 整、及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十、基金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的信息披
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露 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
十、基金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
的信息披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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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