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安鑫债券: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06-12
华富安鑫债券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代码为“000028”)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二 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含)起至 2019 年 6 月 3 日(含) 止(由于对应日 2019 年 6 月 1 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至 2019 年 6 月 3 日)。 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即将届满,根据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 导意见》,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转型为一 只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即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持不变,基金代码 亦保持不变。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做相应修改,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 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共 6 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3 日 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如在此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见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 型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同时生效,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一、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将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更 新修订。投资者可阅读附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了解此次修 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 文。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述相关内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和修订。 三、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咨询相关信息。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关 注基金转型事项。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2 日 附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的基金合同 为统一完善表述,将合同中“该基金”修订为“本基金”。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三)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 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其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前言 (五)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删除 二、释义 1.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释义 4.《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8.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二、释义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或本基金:指华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9.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二、释义 1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删除, 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二、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释义 18.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而言,指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 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二、释义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释义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即自每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 39.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到期期间自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周期起始日:指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 公告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 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7.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8.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 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9.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1.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2.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8.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9. 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60.保证: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1.保证范围: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二、释义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释义 7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7.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7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9.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 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11.5】亿 元。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担保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删除, 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将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变更为“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 69 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止,第二个保本 周期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 日止。根据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 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 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保本周期到期届满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满 足《意见》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的条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 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 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备案 将原五、基金的备案变更为五、基金的存续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删除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 条款。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 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 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 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 序号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九)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整章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章节序号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 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长期投资的基本原则,融合国际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与本土化的价值投资实践,利用避险技术进 行风险跨期管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价值发现为核心的投资研究理念,寻找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市场发 展过程中的中长期投资机遇,最大限度地追求本金安全与财富增值的动态平衡。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各类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 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 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 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 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 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计算缓冲额度 Ct :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 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 表示 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 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 - 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安全垫(Cushion)。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首先,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 工程平台,形成适合本基金契约规定和风格特征的品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股票池,主要参考 因素包括流动性、成长性、估值等量化指标;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司股票 池对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池;最后,根据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 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定当期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 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 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 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①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 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 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 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 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 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 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 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 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③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 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 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 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 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 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 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 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④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 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 条款、可转债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 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 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转债品种,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 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同时结合转股价值溢价率、债券价值溢价率对具体时点 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 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4. 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 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的保本受益人能够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 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并维护有效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 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依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 定,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 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 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过渡期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到期后的过渡期内将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删除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 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 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 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 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十二、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 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若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删除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担保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担保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 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保本周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保本周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情形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 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 续序号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 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一)本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按基金合同内容增加并同步更新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表格 2: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的托管协议 为统一完善表述,将协议中“该基金”修订为“本基金”。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 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 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 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 托管人对投资比例的监督 删除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 例限制 (1)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 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 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 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 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 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四)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且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定后,则撤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对于基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后发 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查 明原因进行处理,托管人不承担未执行该指令造成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 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等有关规定对指 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 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每日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可用头寸表。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 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 人。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 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 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使用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出具新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 本。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并经电话确认后,该授权文件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 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新的书面授权文件,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管理人及时查收。 (七)被授权人员 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送扫描件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 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 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 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本基金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作为特别 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基金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 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 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 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 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 算业务,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 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要加强 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 防范操作风险,以确保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结算资金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登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公司内部垫资或股东拆借等方法进行融资补款,以便完 成交收,否则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 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 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上清所、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 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基 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 17 点前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投资管理人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 描件发送至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 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 承担审核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 结算服务; (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 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妥善送至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 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 “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 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企业年金开立在托管人(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处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 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 需变更,必须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 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 (6)在存款存续期内,“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 日前(含 T+1 日,T 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数据 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对应款项均在 T+2 日进行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 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 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增加:(八)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九、基金收益分配 (1)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若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删除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开始、赎回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负责公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十一、基金费用 (四)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基金管理人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经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基金管理人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经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