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关于证券基金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反洗发〔2019〕20号)
为切实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推动证券期货业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在现有反洗钱法律规定基础上,结合反洗钱国际标准和我国证券基金期货业务实践,现就证券基金期货业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量客户身份证件过期的后续处理
对于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存量客户,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并限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更新身份信息。对于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限制为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及限制其资金转出等措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限制为其办理认购、申购及限制基金份额转换等措施,期货公司应当采取限制为其办理新业务、限制其资金转出等措施。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应勤勉尽责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按照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客户身份信息变化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和金融交易情况,加强交易监测,并按规定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二)关于基金产品代销模式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第三方机构代为销售公募基金产品时,应当充分评估代销模式下公募基金产品洗钱风险,结合客户、业务、交易渠道等,制定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与基金代销机构签署符合法律规定和风险管理策略的代销协议。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代销基金产品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在不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基金管理公司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名单监控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于经评估认为某种代销模式洗钱风险相对较低且代销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已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例如在初次识别客户身份时,可先获取客户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合理运用已掌握的信息开展客户分类管理和交易监测。经评估认为客户风险水平相对较高,或者客户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较大,或者认为客户或其交易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而应当在完整获取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对于经评估认为某种代销模式洗钱风险相对较高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关于境外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接受境外经纪机构(或境外中介机构)委托的方式,为境外经纪机构或其客户提供境内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境外经纪机构反洗钱履职情况,审查该经纪机构所在国家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反洗钱机制完善程度,充分收集该经纪机构的信息,了解其是否因洗钱或恐怖融资受到调查或其他监管活动,评估该经纪机构反洗钱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等。二是建立委托代理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审批。三是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双方应当按照反洗钱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职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为其提供境内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期货机构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