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优化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2014-11-07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于2012年7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1号文核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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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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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德邦
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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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优化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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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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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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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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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
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在南京大学任教,
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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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林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历
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董振东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长。曾任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副
总监,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易强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
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高级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科技大学在读管理学博士。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金
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
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中国人民大
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贸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刘少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金融研
究所所长。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
长、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
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肖斌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任任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曾任职
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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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萍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曾先后在建设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
霍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职招商银行,平安集团,德邦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部副总
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博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研究员、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量化投资总监;本公司
(筹)投资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定荣,督察长,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
长,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监。2013 年加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监察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博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公司高管人员
介绍)
李煜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管理中心担任行业研究员工作;现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高继萍女士,交易部总监;
李煜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金融工程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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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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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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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
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
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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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
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
及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
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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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
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较上年
提升 83 位;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较
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97 万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1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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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
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 ,执行董事 、副行长 。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钱先生 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8只。此外,还托管
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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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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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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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26010999
客服电话: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王伟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网址:www.db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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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徐可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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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鞠少华
电话:18805319921
传真: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 1 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芳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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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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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http://www.gyzq.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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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index/index.html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址:www.ijijin.cn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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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 010- 65807864
网址: www.cifcofund.com/index.shtml
(2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好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www.cifco.net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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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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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募集申 请于 2012 年 7 月16日 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2]941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1号文核准,自2012年8
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2年9月21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23,090,318.77元人民币,折合
基金份额323,090,318.77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0,558.0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558.01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323,120,876.7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7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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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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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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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3、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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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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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分别计算。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基
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一年 0.5%
一年≤N<两年 0.25%
N≥两年 0
(注: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最低账面份额为 100 份。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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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28=87,342.35份
即: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
可得到87,342.35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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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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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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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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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定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邦
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境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所有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M<50 万 50 万≤M<200 万 200 万≤M<500 万 M≥500 万
申购费率(%) 1.50% 1.00% 0.50% 1000 元/笔
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人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
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
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
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
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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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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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数量化投
资模型,优化配置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资产,并同时精选个股与个券,通过上述
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并有利于本基金投资
策略的实现,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及其它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强调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经济周期、行业特征与公司价值等
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调整投资组合配置。具体而言,本
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第一是大类资产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分析、预判
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结合美林投资时钟,分配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以在充分分散系统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高基金资产组合投
资收益;第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发展周期等综合因素
挑选前景景气的行业进行配置;第三是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挑选具有持续成
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股票以及债券、权证,并结合多因素模型
量化衡量投资组合在各因素上的风险暴露,综合考虑其风险收益特征,构建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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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分析方法,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走势的判断,在长期
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以经济周期为基础,通过对国家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技术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动态跟踪和研究,把握大类资产和
行业发展趋势,结合美林投资时钟,以在充分分散系统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的
提高基金资产组合投资收益。
其运作思路如下:在经济衰退期,经济增速下滑,通胀率水平下降,企业盈
利能力下降,政府以货币及财政宽松政策刺激经济,资金成本及债券到期收益率
下降,此阶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债券品种及股票市场中的金融以及早周期板块;
在复苏阶段,经济刺激政策发挥作用,GDP 增长率加速,企业盈利大幅上升,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股票品种,并对具有较高超额收益率的潜在股票进行重点投
资;在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抬头,央行
加息以控制通胀和过热的经济,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选择黄金、矿产和能源等与大
宗商品相关的股票板块;在滞胀阶段,GDP 的增长率降到潜能之下,但通胀却
继续上升,周期类股票和债券的表现较差,本基金将降低投资仓位,并有针对性
的关注股票市场中需求弹性小的公用事业、医药、食品饮料等防御性板块。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优化配置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综合以上分析之后,当权益类市场形势有利时,将加大对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
例,以提高基金收益;反之,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
资比例,增加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作为构成国民经济有机整体的因素,各个行业的景气程度、发
展趋势受到国内外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时,行业本身
也处于各自不同的生命周期中,并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进行着变革和更
新。
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采取由外及内、由表及里的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后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外部因素将重点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环
境、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变化、科技进步等社会经济环境因素,找出在经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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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阶段,行业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内部因素着重研究行业处于自身生命周期
的哪个阶段,行业基本面分析、行业市场容量、行业内外竞争格局、行业盈利前
景(考察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等。对不
同行业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确
定本基金的行业布局。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公司的持续成长是公司股价不断上涨的动力因素,是决定上市公
司投资价值的首要因素;上市公司业绩保持稳步增长的同时,合理的估值水平是
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边际。在确定行业配置之后,本基金将在备选行业中,自下
而上地精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
(1)基本面定性分析:本基金将从以下两方面重点定性分析上市公司。第
一,考察公司所处行业成长空间、政策支持力度、竞争状况,评估公司是否具备
持续成长所需的外部环境,回避未来发展可能遭遇“天花板”的公司。第二,本
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方式,重点考察分析包括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结构、
市场开发能力、商业模式优势、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实力,挖掘具有较大
成长潜力的公司。
(2)价值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价值定量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未来具
有相对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主要进行上市公司的成长
能力分析、收益质量分析、财务品质分析、估值水平分析等,考察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公司利润额的匹配程度、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结构、营运效率、P/B,P/E,P/S 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
(FCF)等绝对估值指标。
(3) 同时,本基金金融工程团队将采用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素模型,
量化衡量投资组合在各因素上的风险暴露,综合考虑其风险收益特征,构建适应
市场环境的投资组合。具体而言,该模型中的每个因素都代表一种选股的逻辑,
我们会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行业等因素,赋予和调整因素权重。例如,
当市场关注中小市值企业时,反映公司市值大小的因素权重要大一些;当同行业
内的公司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时,反映估值水平的因素权重要小一些。
本基金的金融工程团队将定期跟踪、回顾所有因素的表现情况,及时剔除失
效因素、纳入发挥作用的新的因素,确保整体模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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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性分析:
为了确保投资组合配置能及时实现,本基金还考察优选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流动性,分析拟投资股票的流通市值规模和交易活跃程度,选择具有足够流动性
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同时,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补充性投资工具,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投资满足成长和价
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品种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等。为保证研究报告的质量,公司内部研究报告的比重不得低于报告总量的70%,
重要研究事项,如对单一品种投资超过一定比例和金额,确定、调整资产配比原
则的主要依据等,须同时使用内部研究报告和外部研究报告。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作用。对进入“股票池”证券
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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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对具体品种的投资计划和资产配比计划。
(2)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
收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见,
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
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品种/配比修订: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由该部门
组织有关分析师对资产配比原则和品种投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基金经理与研
究发展部关于资产配比原则、品种投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留独立意见,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
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由
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投资决策流程图:从基金投资组合计划到投资组合方案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 品种/配比修正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方案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计划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
(1)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
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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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2)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
各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3)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
据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4)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基金运营部。
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交易总监
交易员 交易执行 基金运营部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 0%-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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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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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股票加现金的形式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股票部分为沪深 300 指
数,现金以当期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为准,具体为: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
概貌和运行状况,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并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
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成份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成份股为市场中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
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因此沪深 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主流投资的动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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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
沪深 300 指数采用国际通用的自由流通量计算单只股票的权重,成分股的定
期调整(每半年一次)与临时调整(快速进入原则)相结合,并设置样本缓冲区。
这些技术既保证了指数的稳定性,又能准确、及时反映市场实际价格变动,抗操
纵能力强,这些优良特性使其成为中国首只股指期货标的的不二之选,其在市场
上的影响力正不断扩大。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
该指数,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
则,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根据投资需要,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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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9,822,300.32 91.33
其中:股票 9,822,300.32 91.3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7,147.43 8.53
7 其他资产 15,331.73 0.14
8 合计 10,754,779.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27,210.48 62.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8,000.00 2.4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9,880.00 4.57
J 金融业 2,229,420.00 21.2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7,789.84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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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822,300.32 93.6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金
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884 杉杉股份 60,000 1,031,400.00 9.83
2 002507 涪陵榨菜 30,000 932,700.00 8.89
3 600837 海通证券 100,000 915,000.00 8.72
4 601318 中国平安 23,000 904,820.00 8.62
5 600089 特变电工 100,000 849,000.00 8.09
6 000970 中科三环 67,189 798,205.32 7.61
7 300224 正海磁材 30,000 691,800.00 6.59
8 000960 锡业股份 50,000 667,500.00 6.36
9 002340 格林美 57,000 637,830.00 6.08
10 600406 国电南瑞 36,000 479,880.00 4.5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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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380.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9.79
5 应收申购款 4,740.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31.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
值比例(%) 说明
公允价值
1 000960 锡业股份 667,500.00 6.36 停牌
2 002340 格林美 637,830.00 6.08 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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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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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
份额净 业绩比
份额净 较基准
值增长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① 标准差
差② ③
④
2012年09月25日-2012
8.63% 0.54% 13.44% 1.24% -4.81% -0.70%
年12月31日
2013年01月01日-2013
9.63% 1.05% -7.16% 1.32% 16.79% -0.27%
年12月31日
2014年01月01日-2014
-9.17% 1.29% -6.70% 0.99% -2.47% 0.30%
年0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2年09月25 8.17% 1.07% -1.74% 1.23% 9.91% -0.16%
日-2014年06月30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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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
15%
10%
5%
0%
-5%
2012-09-25 2012-12-24 2013-03-29 2013-07-01 2013-09-26 2013-12-26 2014-03-31 2014-06-30
德邦优化股票 基金基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
时间已满一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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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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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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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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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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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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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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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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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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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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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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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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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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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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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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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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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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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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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因此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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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收益变
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产品、
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投
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3、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4、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销
售网点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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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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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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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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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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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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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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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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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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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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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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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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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
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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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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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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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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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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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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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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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并有利于本基金投资
策略的实现,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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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上述限制规定时,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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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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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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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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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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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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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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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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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机构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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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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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6)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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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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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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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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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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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公司介绍和产
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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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
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
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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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4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公告:
1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 2014-03-2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9
其摘要 网站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04-1
旗下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6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网站
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04-1
新增直销手机渠道开展基金销售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7
业务的公告 网站、公司网站
4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 2014-04-2
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指定媒体及公司 1
网站
5 关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2014-04-2
旗下基金增加申银万国证券为代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8
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网站
的公告
6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 2014-05-0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9
(2014 年第 1 号) 网站
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05-1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锡业股份”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3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109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5-29
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周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06-5
开通通联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指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7-1
0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天齐锂业”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7-1
1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网站
的公告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中国证监会 2014-7-1
2 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7-3
3 增加中国国际期货为代销机构、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加费 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7-4
4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格林美”估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1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 2014-7-21
5 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指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1 德邦基金上报关于调整旗下 中国证监会 2014-8-5
6 基金所持“正海磁材”估值方法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110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公告的备案报告 网站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 2014-8-8
7 增聘李煜先生为德邦优化配置股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 网站
告
1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 2014-8-28
8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 指 定 媒 体 及 公 司
要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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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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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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