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03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指数代码:000969/399969),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样本空间 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样本空间为沪深300指数样本。 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沪深300指数的选样方法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2、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选样方法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将沪深300指数中除金融保险、采掘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金属非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其他行业的证券归为非周期性行业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证券,选取所有非周期行业证券作为标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样本。 有关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电话:021-20329866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简历同上。 袁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分公司、立溢股权投资中心、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权益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江山先生,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刘巧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研秘书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顾洪峰 联系电话:(010)6516988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97亿元。三十二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03万亿元、总负债2.8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805.25亿元,净利润138.12亿。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托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年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21年6月末,托管资产规模30,090.6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托管43支,规模2,680.77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客服电话: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1号楼美盛中心24层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客服电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18)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010-66250542 公司网址:www.qiandaoholdings.com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大厦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8)上海爱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蒋明康 客服电话:021-64396600 公司网址:www.ajcf.com.cn (2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4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热线: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5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5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5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客服电话:400-618-0707 法定代表人:何静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6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6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7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7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服电话:4008211357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7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7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7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15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7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7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8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8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8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8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 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9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9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9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2年5月14日到2012年6月20日止,共募集了277,132,832.7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825户。本基金的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6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12年8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2年8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65天 0.5% 365天≤Y<730天 0.3% Y≥730天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申购费用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365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4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27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通过对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 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以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的非周期行业股票作为样本,能够较为全面反映沪深两市A股市场非周期行业运行特点。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未来若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在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之内。 (1)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分股及权重的影响,在适当时机、采用适当方法调整投资组合。 (2)成分股发生新增、剔除等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成分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分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投资组合调整分析,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基金分红、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并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5)指数成分股的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或者法律法规限制等合规因素的影响,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据指数构成购买某成分股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采用样本股替代等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本着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效果。 3、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4、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整体投资机会和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基金投资部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的基本面和流动性出现变化的企业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清算登记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易。 (5)基金投资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充分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采用该加权复合方法构建以上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6,899,164.13 92.45 其中:股票 46,899,164.13 92.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97,544.19 7.09 8 其他资产 230,047.12 0.45 9 合计 50,726,755.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73,399.28 1.5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860,965.15 71.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80,363.83 2.56 E 建筑业 883,878.22 1.77 F 批发和零售业 528,125.13 1.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4,376.34 1.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71,466.42 4.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7,921.84 2.7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2,562.68 2.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33,696.00 0.2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8,694.28 3.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1,211.80 0.60 S 综合 - - 合计 46,636,660.97 93.25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1,281.90 0.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3,729.60 0.01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0,320.12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9,043.20 0.02 服务业 J 金融业 78,128.34 0.1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2,503.16 0.5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996 4,105,173.20 8.21 2 000858 五 粮 液 6,600 1,966,074.00 3.93 3 000333 美的集团 16,812 1,199,872.44 2.40 4 601888 中国中免 3,472 1,041,947.20 2.08 5 600276 恒瑞医药 15,316 1,041,028.52 2.08 6 002415 海康威视 15,932 1,027,614.00 2.05 7 603259 药明康德 6,052 947,682.68 1.89 8 002594 比亚迪 3,679 923,429.00 1.85 9 000651 格力电器 16,133 840,529.30 1.68 10 600900 长江电力 38,507 794,784.48 1.59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5499 东鹏饮料 316 79,252.80 0.16 2 601665 齐鲁银行 5,384 50,071.20 0.10 3 601528 瑞丰银行 1,802 28,057.14 0.06 4 605089 味知香 300 26,106.00 0.05 5 001207 联科科技 597 19,766.67 0.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10.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2,509.96 5 应收申购款 22,926.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0,047.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06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2年6月25日-2012 1.20% 0.86% -5.42% 1.11% 6.62% -0.25% 年12月31日 2013年度 4.05% 1.20% 4.52% 1.21% -0.47% -0.01% 2014年度 24.78% 1.05% 27.22% 1.07% -2.44% -0.02% 2015年度 18.14% 2.60% 21.24% 2.53% -3.10% 0.07% 2016年度 -5.67% 1.48% -12.07% 1.49% 6.40% 0.01% 2017年度 19.86% 0.70% 22.85% 0.71% -2.99% -0.01% 2018年度 -27.12% 1.35% -26.88% 1.37% -0.24% -0.02% 2019年度 39.14% 1.23% 39.02% 1.25% 0.12% -0.02% 2020年度 47.71% 1.43% 43.77% 1.45% 3.94% -0.02% 2021年1月1日-2021 1.75% 1.51% 0.68% 1.53% 1.07% -0.02% 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67.46% 1.47% 142.40% 1.45% 25.06% 0.02% 2021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后,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图示日期为2012年06月25日至2021年6月30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具体核算方法遵循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实施延期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比例为20%,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同时,科创板股票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定价方式。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5)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因此当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下跌时,本基金净值面临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②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或者面临投资人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将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 ③在指数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时机的选择等都会影响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参与新股申购、成分股派发现金股息、法律法规限制等其他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情形。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同时本基金可能暂停赎回,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流动性。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标的指数因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于会议召开前35日提交会议召集人并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投资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托管银行下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同一托管银行下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官方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务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或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1、2012年6月6日,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2012年6月8日,关于增加万联证券、天风证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2年6月12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4、2012年6月2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2012年6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629)。 6、2012年7月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7、2012年7月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706)。 8、2012年7月1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713)。 9、2012年7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720)。 10、2012年7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727)。 11、2012年8月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803)。 12、2012年8月1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810)。 13、2012年8月1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817)。 14、2012年8月24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5、2012年8月24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网上直销申购、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2年8月24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代销机构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2年8月24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20120824)。 18、2012年10月2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3季度报告。 19、2012年11月23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年11月2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3年1月1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4季度报告。 22、2013年2月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次更新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次更新摘要。 23、2013年3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24、2013年3月2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3年4月2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1季度报告。 26、2013年5月1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多交易账户业务的公告。 27、2013年6月2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8、2013年7月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9、2013年7月1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2季度报告。 30、2013年8月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次更新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次更新摘要。 31、2013年8月1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汇付天下合作开通工商银行等八家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32、2013年8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3、2013年8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变更变更公告。 34、、2013年10月1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35、2013年10月2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3季度报告。 36、2013年12月1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先生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公告。 37、2013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3年底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38、2014年1月22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季度报告。 39、2014年1月24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次更新。 40、2014年1月24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次更新摘要。 41、2014年3月12日,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42、2014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 43、2014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44、2014年4月2日,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45、2014年4月3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健任职公告。 46、2014年4月8日,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47、2014年4月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袁明任职公告。 48、2014年4月21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季度报告。 49、2014年4月24日,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50、2014年6月1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51、2014年6月2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2014年6月3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4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53、2014年7月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和讯信息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4、2014年7月1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5、2014年7月1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2季度报告。 56、2014年8月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更新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更新摘要。 57、2014年8月1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58、2014年8月2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59、2014年8月2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0、2014年10月1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1、2014年10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季度报告。 62、2014年11月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63、2014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014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64、2015年1月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和领薪情况的公告。 65、2015年1月21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 66、2015年1月2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67、2015年2月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更新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更新摘要。 68、2015年3月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公告。 69、2015年3月1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公告。 70、2015年3月1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1、2015年3月2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公告。 72、2015年3月2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3、2015年3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74、2015年3月28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5、2015年3月31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6、2015年4月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77、2015年4月11日,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8、2015年4月1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79、2015年4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80、2015年4月25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81、2015年4月28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2015年5月5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华鑫证券、展恒基金和基煜基金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3、2015年5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84、2015年5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85、2015年5月27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86、2015年5月28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7、2015年6月1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88、2015年6月2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9、2015年6月2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90、2015年6月26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91、2015年6月2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刘玉生任职公告。 92、2015年7月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5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93、2015年7月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94、2015年7月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公告。 95、2015年7月9日,长安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6、2015年7月21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97、2015年7月29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98、2015年8月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99、2015年8月1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长安基金微信服务平台的公告。 100、2015年8月2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1、2015年8月2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102、2015年8月29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3、2015年9月1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4、2015年9月25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5、2015年9月2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6、2015年9月3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107、2015年10月14日,长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8、2015年10月17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09、2015年10月2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0、2015年10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111、2015年10月30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2015年11月6日,长安基金关于参加长量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3、2015年11月1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信端推出电子对账单的公告。 114、2015年11月26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15、2015年12月1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6、2015年12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在金融界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7、2015年12月31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2015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18、2016年1月4日,关于调整我公司受指数熔断影响的相关基金2016年1月4日开放时间的公告。 119、2016年1月7日,关于2016年1月7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20、2016年1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21、2016年1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122、2016年1月2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3、2016年1月3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124、2016年2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5、2016年3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26、2016年3月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7、2016年3月18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8、2016年3月2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金斧子”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9、2016年3月2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30、2016年3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1、2016年4月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公告。 132、2016年4月6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3、2016年4月22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134、2016年5月1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5、2016年5月27日,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6、2016年5月31日,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7、2016年6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8、2016年6月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李永波任职公告。 139、2016年6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0、2016年6月3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41、2016年7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142、2016年7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3、2016年7月28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44、2016年7月3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145、2016年8月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6、2016年8月2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147、2016年9月6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48、2016年10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爱建财富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9、2016年10月24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150、2016年11月1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1、2016年11月2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开展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2016年12月2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3、2016年12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54、2016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55、2017年1月21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156、2017年2月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157、2017年3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58、2017年3月2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等业务的公告、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9、2017年3月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60、2017年3月1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金观诚、一路财富和晟视天下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1、2017年3月2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2017年3月2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63、2017年3月29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64、2017年4月6日,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165、2017年4月2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166、2017年5月4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67、2017年5月9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68、2017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69、2017年7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170、2017年7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1、2017年7月1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乐视网股票进一步调整估值的公告。 172、2017年7月1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二季度报告。 173、2017年7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174、2017年7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王健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175、2017年8月17日,关于旗下所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6、2017年8月24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普通报告及摘要。 177、2017年9月1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8、2017年10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三季度普通报告。 179、2017年10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乐视网股票进一步调整估值的公告。 180、2017年11月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认购、申购和赎回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1、2017年11月10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2017年11月11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83、2017年11月1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乐视网股票进一步调整估值的公告。 184、2017年12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5、2017年12月13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186、2017年12月28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87、2017年12月29日,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所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88、2017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89、2018年1月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190、2018年1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 191、2018年1月23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192、2018年1月26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3、2018年1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194、2018年2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5、2018年2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96、2018年2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97、2018年3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98、2018年3月28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199、2018年3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2018年3月31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2018年4月19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18年4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3、2018年4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浙商证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4、2018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5、2018年7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6、2018年7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7、2018年7月2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208、2018年8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9、2018年8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0、2018年8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11、2018年9月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2018年10月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以及网上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3、2018年10月16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14、2018年10月2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15、2018年11月1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6、2018年11月28日,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17、2018年12月26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18、2018年12月2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个人网银以及掌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9、2018年12月31日,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20、2019年1月1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 221、2019年1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2019年1月22日,关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销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23、2019年1月26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224、2019年2月26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25、2019年3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6、2019年3月7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27、2019年3月20日,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停止受理汇付天下天天盈渠道认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228、2019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9、2019年4月20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30、2019年5月1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1、2019年5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2019年5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3、2019年6月14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4、2019年6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35、2019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36、2019年7月5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37、2019年7月18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238、2019年8月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239、2019年8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40、2019年9月12日,长安基金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41、2019年9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2019年10月23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243、2019年11月5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1105、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1105、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1105、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1105。 244、2019月12月31日,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45、2020年1月2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6、2020年1月18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247、2020年3月3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48、2020年4月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9、2020年4月9日,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50、2020年4月22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51、2020年4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2020年4月2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3、2020年5月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4、2020年5月1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小勇任职公告。 255、2020年5月1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6、2020年5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7、2020年5月2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包商银行转让相关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58、2020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59、2020年7月1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60、2020年7月2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 261、2020年7月2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2020年8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资料概要更新(20200827)。 263、2020年8月3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64、2020年10月1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万跃楠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65、2020年10月2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6、2020年10月28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67、2020年11月3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8、2020年11月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9、2020年11月10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0、2020年11月27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成任职公告。 271、2020年12月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2020年12月31日,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73、2021年1月16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汪钦任职公告。 274、2021年1月22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关于旗下基金在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5、2021年1月3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公告。 276、2021年2月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7、本基金托管人于2014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禄金山先生不再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任命寻卫国先生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278、2021年2月8日,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79、2021年3月1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0、2021年3月29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资料概要更新20210329。 281、2021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0329。 282、2021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0329。 283、2021年3月29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0329。 284、2021年3月29日,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85、2021年3月3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86、2021年4月22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87、2021年4月2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88、2021年5月1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9、2021年5月1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90、2021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20210630。 291、2021年7月2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92、2021年7月2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93、2021年7月2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4、2021年7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5、2021年8月27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0827。 296、2021年8月31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97、2021年9月24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98、2021年9月29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99、2021年10月13日,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00、2021年10月27日,740101_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