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29
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的规定,经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
二、重要提示
(一)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一并更新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三)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
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changanfunds.com。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
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页码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条款 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条款
《 》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2、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 《
下简称 民法典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
第一部分 前言 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公开募集开
》(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1 、 、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号一一指数
》”)、《 3
依据和原则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 》”)
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 “《 》”)
规
。
法规
。
增加如下条款
: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
2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
、 、
依据和原则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增加如下条款
: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
15、《 》: 2021 1 22
第二部分 释义 布 同年 月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3 、 2 1 《
第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3 》
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王滨 法定代表人 尹兆君
22 : :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如下条款
:
一 召开事由 标的指数因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 (13)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26 1、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更换基金标的指
, )、 ,
有人大会 数
: ;
如果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300 ,
或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未来若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
300 ( 300 (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
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
300 , )、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
,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个月内
, , 、 , 6
三 投资策略
、 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 、 ,
标的指数 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
1、 。 ,
数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及时 止
, , 。
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履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
, 300
行必要手续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 , ,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本基金由于变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
更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而变更标的指数的 应当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如果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未来若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
300 、 300 (
被其他指数替代 指数编制方法出现重大变更等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
原因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
)、 ,
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本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
, , 、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个月内
。 , 、 , 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4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人大会通过 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
, ,
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 在中国证监 止
, , 。
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
, 300
列示 若本基金由于变更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而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 、 ,
变更标的指数的 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召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如下条款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2 、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23、 ;
七 临时报告
()
增加如下条款
: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3、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 》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