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沪深300非周期指数:分红公告
2014-10-10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
基金主代码 74010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6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年10月8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11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1,675,601.07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1,595,529.69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75元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第一次分红。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4年10月15日
除息日 2014年10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10月17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将按10月15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并于10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10月17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10月17日划入销售机构账户。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如需设置或修改本次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即10月15日之前,不含10月15日),在本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更改分红方式。投资者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本基金默认现金红利方式。
3.3.权益登记日(10月15日)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但该申请仅对以后的收益分配有效,而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3.4.一只基金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若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个销售机构修改的分红方式不会改变在其他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3.5.投资者可在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查询本次分红情况,也可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688)。
3.6.投资者还可以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等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查询本基金本次分红的有关情况。
3.7.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