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2012-12-29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您开立基金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为第一代身份证,或您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您持有效证件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办理证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有关业务办理。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免长途通话费用)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