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8-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51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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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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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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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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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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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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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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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5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
益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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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
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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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6.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82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
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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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襄理、副
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管,国信证
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
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
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台湾交通部部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现任太平洋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座教授、凯泉集团独立董事。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
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长、资深
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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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北京理想产
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
管、战略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办助理(总监级)。
潘英杰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部研发工程
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运
营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吴辉先生,副总裁,硕士。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郑州亚龙湾证券营业部综合部职
员、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
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硕士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产业
经济学专业。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经理助理;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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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月至 2015 年 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方
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符健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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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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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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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
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
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
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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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
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
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
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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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
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
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
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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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
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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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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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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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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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有关办理
本基金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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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逄慧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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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腾燕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丁梅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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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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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6518
联系人:钱欢、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5565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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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唐岚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010-88085258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
网址:www.5ifund.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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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翁嘉鸣
电话:021-38509608
传真:021-38602300
网址:www.noah-fund.com
(2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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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电话:010-85650920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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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之
客服电话:4007-868-868
联系人:杨宇
电话:010-5775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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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周君
电话:010-53570568
传真:010-59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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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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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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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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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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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余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蒋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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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99
联系人:刘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3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8)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3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传真:010-56176117
网址:www.jjh.weichuangkeji.net
(40)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罗开林
联系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址: www.rffund.com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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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44)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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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刘阳坤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网址:www.hgccpb.com
(4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23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zwealth.com
(50)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5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8.jrj.com.cn
(5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张维霄
联系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57)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李明然
传真:010-59013707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8)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 层
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024-62833649
网址: www.jinjiwo.com
(5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联系人:黄立影
联系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www.fund.jd.com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联系人:翟文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6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64)公司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站:www.jhjfund.com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30003,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30103。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数量限制表
A类 B类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10 万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10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于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否则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 2012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2〕151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募集工作顺
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853,110,055.4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288 户。
4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
4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4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受理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基金持
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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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人在该日对
进行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人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则不受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500 万元限制。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1 元;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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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升级时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
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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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 1.00=5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0 份基金份额。
6、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
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类份额 100,000 份,累计未付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者赎回 5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5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未付收益为 100 元。
例 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类份额 100,000 份,累计未付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50,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 份,足以
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未付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投资者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0,000 份,剩余累计未付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
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
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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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 份,累计未付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
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未付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99,9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8,901 元。投资者
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未付收益为-1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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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1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已接受的赎回申请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5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5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前提下,依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和短期利率变动预期,综合考虑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
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同时兼顾自下而上的方式。其中,自上
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
进行预测,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
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
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势和
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动态变化进行合理预估,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利率预测分析,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上涨趋
势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
5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
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
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
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
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
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
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
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
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存在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素
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分析货币市
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这些套利机会的可行性,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银行间和交易所
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等。
5、现金均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基金申购、赎
回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对各类投资品种的剩余期限搭配进行合理布局,
5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
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
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
本基金投资对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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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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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6)、(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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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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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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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固定收益投资 484,748,816.53 78.71
其中:债券 484,748,816.53 78.7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500,194.25 8.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604,988.63 13.09
4 其他资产 1,009,023.92 0.16
5 合计 615,863,023.3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0.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8,799,710.6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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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只要其投资的市场(如银行间市场)可
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9.71 19.1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94.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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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9.10 19.14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59,644,074.30 11.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25,104,742.23 82.34
8 其他 - -
9 合计 484,748,816.53 93.9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10 - -
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净值比例(%)
11189316 18广州农村商业银
1 1,000,000 99,111,425.72 19.20
3 行CD007
11189317
2 18杭州银行CD013 1,000,000 99,109,572.03 19.20
7
11181607
3 18上海银行CD074 1,000,000 99,109,572.03 19.20
4
4 11189416 18徽商银行CD060 800,000 78,221,648.3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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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189911 18贴现国债11 600,000 59,644,074.30 11.55
11170924
6 17浦发银行CD243 500,000 49,552,524.13 9.60
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6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0%。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
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6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5,303.92
4 应收申购款 793,72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009,023.92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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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26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益 较基准
净值收益 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2/12/26- 2012/12/31 0.0648% 0.0076% 0.0222% 0.0000% 0.0426% 0.0076%
2013/01/01- 2013/12/31 3.6399% 0.0068% 1.3500% 0.0000% 2.2899% 0.0068%
2014/01/01-
4.3770% 0.0129% 1.3500% 0.0000% 3.0270% 0.0129%
2014/12/31
2015/01/01-2015/12/31 4.0625% 0.0127% 1.3500% 0.0000% 2.7125% 0.0127 %
2016/01/01-2016/12/31 2.9447% 0.0052% 1.3537% 0.0000% 1.5910% 0.0052%
2017/01/01-2017/12/31 4.0881% 0.0027% 1.3500% 0.0000% 2.7381% 0.0027%
2018/01/01-2018/03/31 1.0311% 0.0010% 0.3329% 0.0000% 0.6982% 0.0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1.9460% 0.0089% 7.1088% 0.0000% 14.8372% 0.0089%
(2012/12/26)-2018/03/31
2、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B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益 较基准
净值收益 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② 标准差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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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12/26-
0.0681% 0.0077% 0.0222% 0.0000% 0.0459% 0.0077%
2012/12/31
2013/01/01-
3.8910% 0.0068% 1.3500% 0.0000% 2.5410% 0.0068%
2013/12/31
2014/01/01-
4.6278% 0.0129% 1.3500% 0.0000% 3.2778% 0.0129%
2014/12/31
2015/01/01-
4.3125% 0.0127% 1.3500% 0.0000% 2.9625% 0.0127%
2015/12/31
2016/01/01-2016/12/31 3.1917% 0.0052% 1.3537% 0.0000% 1.8380% 0.0052%
2017/01/01-2017/12/31 4.3378% 0.0027% 1.3500% 0.0000% 2.9878% 0.0027%
2018/01/01-2018/03/31 1.0913% 0.0009% 0.3329% 0.0000% 0.7584%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12/26) 23.4972% 0.0089% 7.1088% 0.0000% 16.3885% 0.0089%
-2018/03/31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
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3、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
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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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错误。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以上错误均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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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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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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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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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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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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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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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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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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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10000
其中,当日基金该类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 (1 )] 7
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各类基金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8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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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及收费方式的变动;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资产净值估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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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一)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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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型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
处理,投资人在该日对进行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
交易申请将面临被确认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
投资人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五)其他风险
1、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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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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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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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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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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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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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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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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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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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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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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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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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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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①项、第 2)款
第④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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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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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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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
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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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 1 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04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率。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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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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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
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5)、6)、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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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
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1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
10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已实现收益错误。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以上错误均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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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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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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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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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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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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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股指期货;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
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⑤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⑥流通受限证券;
⑦权证;
⑧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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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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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5、6、11、13 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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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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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
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
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
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
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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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
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
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
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
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
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十。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五。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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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含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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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含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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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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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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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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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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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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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
账单;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
电子或纸质对账单;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享受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
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
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可享受以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通过基金账号(或开户证
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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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
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
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
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每笔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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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
1 2017-12-30
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
2 2018-01-02
值公告
3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8-01-2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
4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 2018-01-24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奕丰金融服务(深
5 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2018-01-27
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
6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 2018-02-01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
7 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2018-02-07
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号) 2018-02-08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7 年第 2
9 2018-02-08
号)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8“春节”假期暂停及恢复申购、转
11 2018-02-09
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金惠家保险代理
11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 2018-03-10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
12 2018-03-17
售(大连)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1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8-03-2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
14 2018-03-24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15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4
16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4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清明节”假期暂停及恢复申购、
17 2018-03-30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18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31
19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3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
20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2018-04-09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04-20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劳动节假期暂停及恢复申购、转换
22 2018-04-24
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端午节”假期暂停及恢复申购、
23 2018-06-12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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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ounderff.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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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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