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方正富邦货币A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前后 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 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补充本基金适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依据。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一、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前言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补充本基金适用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的法律依据。 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释义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规定》第 40 条,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补充流动性受限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资产定义。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 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规定》第 19 条的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规定补充。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六、 关公告。 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根据《流动性风险 份额 无 4、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规定》第 31 条补 的申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充强制赎回费的 购与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规定。 赎回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19、24 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条补充应当暂停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申购的情形。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 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 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规定》第 24 条的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规定补充应当暂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停申购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规定》第 21 条第 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 2 款的规定修改。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大厦 11 层 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 8 层 国际大厦 11 层 1、9、11、1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37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法定代表人:雷杰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1038 号 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信息。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基金 楼 楼 合同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当事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人及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权利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义务 [1998]12 号 [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仟元 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规定》第 33 条进 …… …… 行补充。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十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规定》第 17、18、 二 、 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30、32、33、34、 基 金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35 条修改。 的 投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资 受限资产的投资;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6)、(8)项另有约定外,因基 除上述第(1)、(5)、(6)、(11)、(13)项另有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定。 时,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十 …… …… 规定》第 24 条补 四、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充。 基金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资产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估值 的;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规定》第 26、第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27、36 条补充定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期报告的内容。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十 险分析等。 八、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的信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息披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露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依据《货币市场基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 金监督管理办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 法》、《货币市场 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 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基金信息披露特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别规定》等相关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 律法规及证监会 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的相关要求。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规定》第 26 条补 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本基金管理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人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际大厦 11 层 9、11、1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 8 层 际大厦 11 层 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邮政编码:100032 8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邮政编码:100037 一、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基金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托管 103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 协议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038 号 当事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本基金托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人信息。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 楼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仟元 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务。 业务。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规定》第 33 条补 …… …… 充。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17、18、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30、32、33、34、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35 条修改。 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三、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 基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托管 等; 人对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 基金 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管理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人的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业务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监督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和核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查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1)、6)、8)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 除上述第 1)、5)、6)、11)、13)项另有约定外,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八、 …… …… 规定》第 24 条补 基金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充。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净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计算 商一致的; 和会 计核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