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关于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6-26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
关于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 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 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红 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将自2019年6月2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 额及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度,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 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或C类基金份额 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730002)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 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66 天 0.50% 366 天≤N<731 天 0.25% N≥731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 于25%的部分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 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7570)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每日从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度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3位变更 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此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名称并增加四条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为“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增: “4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 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修改为“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25% 的部分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修改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本部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中: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本部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中: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 “注册资本:肆亿元” 修改为“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2)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 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 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本部分“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 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本部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3)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 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 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第3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第4项: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删除“(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 下修改: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 修改: (1)本部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新增第27项: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 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或客户 服务电话:400-818-099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