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2013-02-01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C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二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09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7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业绩................................................................................................................................. 59 十一、基金财产.............................................................................................................................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持有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7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 股 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胡继聪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部、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机构 一部、机构二部、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 财务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3 年 1 月 21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11 只开放式 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 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Frank Lippa 先生:董事,学士。曾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税务监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首席会计师和 首席财务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 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 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民 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 部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经济 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授、系副主任、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厦门大学金融 研究所所长。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 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 总干事、财讯传媒集团董事局主席。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 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老干 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察室主任、 纪委副书记。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 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改制分 流处副处长(挂职)。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与产 品部总监、研究部负责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稽核处,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检查处等。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 会办公室主任。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 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晓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 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 副处长;1999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 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处长;2012 年 2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瑞祺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衡泰软件定量 研究部定量分析师,从事固定收益产品定价及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工作。2004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业务。2009 年 进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业务,现任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自 2012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东先生,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晓轩先生,自 2009 年 7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吴剑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及研究部负责人;乐瑞祺先生,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陈廷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专户理财 部首席理财师;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的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 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 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 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 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 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 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2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 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 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 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31位;在美 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本集团是境内唯 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 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 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 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67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联系人:翁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置地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98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服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人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人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avicsec.com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联系人:许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4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400-660-9839 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4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汪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09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73 号文核准募 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590,509,147.7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为 424,597.00 份,两项合计共 1,590,933,744.79 份基金份额,其中,A 类份额 346,070,312.35 份,C 类份额 1,244,863,432.44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4,103 户,其中 A 类份额 3,441 户, C 类份额 10,662 户。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 同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 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请见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可 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最低赎回份额均为 100 份,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0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30 天 0.10% T≥30 天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8%,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49,603.18(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2.000=50,000(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适用的赎 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回费率为 0.05%,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5%=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0.00=19,990.00(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 0,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0=20,0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计算或公告,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应当先向证监会 备案: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或短信等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本公司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有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4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回购等。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和权 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主体状况综合分析; 5.债券、股票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方 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 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 “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 50 更新招募说明书 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同时,根据 股票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状况、基金的流动性等情况,本基金将积极 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增发新股申购等权益类资产投资,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增强 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遵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为指导,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 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进行前瞻性研究分析,判断和预测中国经济周期和趋势,综合比较大类 资产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确定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目标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 础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 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即在预期利 率将要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 业绩比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 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 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 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其组合收 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 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3) 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 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 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 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1)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 进行投资。 2)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企业信用债券的投资,将参考 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债券发行主体以及债券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 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 可转换债券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债券的权利,与 此同时,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赎回债券、下调转股价的权利。因此,可转 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性,当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且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转股平 价相差不大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而当正 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此时,可转换债券表现 出较强的债性。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市场状况以及可转换债券在当前市场状况下所表现出的特性,确定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同时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的变化情况,如对应公司 的业绩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寻找最佳的投资时机。 此外,对于发行条款、票息、内嵌期权价值较高且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因其 内在价值较高,反映到二级市场上,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本基金还将积 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稳定收益。 4)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都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含有转股期权的债券,不同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之处是可分离交易债券在上市后将自动拆分为认股权证和纯债券。本基金对于可分离交易债 券的投资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一是一级市场申购策略,对于票息、发行条款比较优厚的 公司,上市后纯债券加对应期权的价格高于一级市场的申购价,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的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二是关注可分离交易债 券上市后纯债券的内在价值,发掘内在价值被低估的品种,进行二级市场操作。 5)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因素,判 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 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 回购策略 在市场较为平稳时,本基金通过质押组合中的债券,融入资金并购买债券,以获得高于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所能支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 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 2 年以下的流动 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 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 套利策略 1)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 上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 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性、 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 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 个券选择策略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企业信用性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3、 股票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价值分析,积极寻求股票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新股上市溢价机会,增强基金资产的获益能力。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力量,对新股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股 票发行政策、一级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收益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状况等因素,预测拟认购新 股的中签率、收益率,从而确定以合理规模的资金精选个股认购,实现新股申购收益率的最 大化。 本基金根据基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需要、股票是否符合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以及市场价 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等因素决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申购所获得的新股。 (2) 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适当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增 强组合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率。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行业竞争结构、行业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分析,综 合判断行业景气度和行业估值水平,自上而下确定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的行业投资比例,避 免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在全面细致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发展 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两类上市公司: 1)分红能力强的企业。从历史分红记录、当前分红能力、未来分红潜力等方面进行分 析,考核的指标主要有每股未分配利润、每股盈利、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股息率等。 2)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在资源垄断、品牌、技术创新、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 项或多项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企业,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和保持长期的比较优 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势,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被动持有股票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同时也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权证。 本基金将运用市场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如BS模型、二叉树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 方法对权证进行定价,同时参考市场的走势,对权证进行投资;本基金可能采取的投资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 跨式投资策略等。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 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债券品种进行综合研究、 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特别是对于企业信用债券,研究员应充分了解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 分析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汇报。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形 势、债券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 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中央交易室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 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中央交易室接到基金经 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如果市场和个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 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是 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801,738.27 10.43 其中:股票 48,801,738.27 10.43 2 固定收益投资 385,460,600.30 82.41 其中:债券 385,460,600.30 82.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9,522,719.89 6.31 合计 6 其他资产 3,976,239.80 0.85 7 合计 467,761,298.2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065,800.00 0.86 C 制造业 31,181,794.25 12.93 C0 食品、饮料 6,445,251.90 2.67 C1 纺织、服装、皮毛 609,650.00 0.2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 1,599,911.83 0.66 塑料 C5 电子 33,700.00 0.01 C6 金属、非金属 2,241,150.00 0.93 C7 机械、设备、仪表 20,033,520.52 8.31 C8 医药、生物制品 218,610.00 0.0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288,000.00 0.12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5,869.72 0.0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39,600.00 0.10 I 金融、保险业 4,173,800.00 1.73 J 房地产业 4,519,848.80 1.87 K 社会服务业 6,225,255.50 2.5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1,770.00 0.02 M 综合类 - - 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计 48,801,738.27 20.2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418 江淮汽车 640,260 4,372,975.80 1.81 2 600066 宇通客车 170,000 4,284,000.00 1.78 3 600104 上汽集团 210,000 3,704,400.00 1.54 4 002051 中工国际 121,163 3,562,192.20 1.48 5 601601 中国太保 120,000 2,700,000.00 1.12 6 002116 中国海诚 159,928 2,278,974.00 0.95 7 601717 郑煤机 205,000 2,115,600.00 0.88 8 600660 福耀玻璃 240,000 2,104,800.00 0.87 9 600887 伊利股份 94,905 2,086,011.90 0.87 10 000926 福星股份 199,984 1,889,848.80 0.7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87,600.00 1.74 2 央行票据 9,996,000.00 4.15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250,961,820.30 104.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20,315,180.00 49.90 8 其他 - - 9 合计 385,460,600.30 159.8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13 国投转债 207,000 25,251,930.00 10.47 2 122023 09 万业债 225,650 23,298,362.50 9.66 3 110015 石化转债 210,000 21,611,100.00 8.96 4 122927 09 海航债 210,000 21,420,000.00 8.88 5 122952 09 赣州债 200,000 20,200,000.00 8.3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01,995.71 5 应收申购款 324,244.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76,239.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3 国投转债 25,251,930.00 10.47 2 110015 石化转债 21,611,100.00 8.96 3 113002 工行转债 19,724,400.00 8.18 4 113001 中行转债 19,270,000.00 7.99 5 113003 重工转债 13,751,400.00 5.70 6 110018 国电转债 10,137,600.00 4.2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增长率标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准差② 2012年度 13.74% 0.34% 0.37% 0.06% 13.37% 0.28% 2011年度 -5.07% 0.36% 2.40% 0.09% -7.47% 0.27% 2010年度 9.83% 0.34% -0.52% 0.07% 10.35% 0.27% 2009年度(自 2009年7月21 3.40% 0.18% -0.41% 0.03% 3.81% 0.15% 日至2009年12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2.62% 0.33% 1.82% 0.07% 20.80% 0.26% (2012年12月 31日) C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增长率标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准差② 2012年度 13.20% 0.34% 0.37% 0.06% 12.83% 0.28% 2011年度 -5.46% 0.36% 2.40% 0.09% -7.86% 0.27% 2010年度 9.46% 0.33% -0.52% 0.07% 9.98% 0.26% 2009年度(自 2009年7月21 3.20% 0.17% -0.41% 0.03% 3.61% 0.14% 日至2009年12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0.88% 0.33% 1.82% 0.07% 19.06% 0.26% (2012年12月 31日)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6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71 更新招募说明书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完毕有关程序后,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7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7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再投资风险 7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 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 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 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 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 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 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 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在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由于必须保持最低 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其二,债券投资需要对于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等基本面研究 79 更新招募说明书 进行准确、深入的研究判断,如果上述研究判断发生偏差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 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影响本基金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适当参与二级股票市场投资,在股票投资中可 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可能因面临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从而导致股票投资发生风险;其二,本基金二级股票市场投资中重点关注分红能力强的企 业和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非上述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 受到不利影响。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 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等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81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8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七)在线客服 8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八)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 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 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 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九)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 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 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 定制服务。 (十)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 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信箱、手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二)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 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 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8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 2012 年 7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备注 2012 年 7 月 2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 年 7 月 2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限公司非现场方式交易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2 年 7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 年 8 月 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 年 8 月 1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增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 年 8 月 24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2 年 8 月 29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2 年 9 月 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增加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定投和转换的公告 2012 年 9 月 26 日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基金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投业务的公告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1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在中信万通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8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的公告 2012 年 11 月 2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参与广发证券基金定投费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务优惠营销活动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银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平安银行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银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3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投资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净值公告 2013 年 1 月 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增加数米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定投和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 年 1 月 1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现金增利基金和民生积极成长发起式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基金增加杭州数米销售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 年 1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9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9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 1 日 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93 更新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9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95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6 更新招募说明书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7 更新招募说明书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等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 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98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99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1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102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组织监 票人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1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回购等。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和权 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7 更新招募说明书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1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1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1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