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6-01-2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3号文
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业绩.................................................................................................................................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4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1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6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6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6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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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
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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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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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并按照0.18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9.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
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6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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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
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
部、市场策划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
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区。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4 只开放式
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
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
2008年10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年起担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4年4月起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
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
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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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
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潘敏,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武汉大学原管理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商学院金融系
副教授,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
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
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
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
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产品部总
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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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
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年,历
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滨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担任产品经理、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的职位。2014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自
2014年11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杨林耘女士,自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由吴
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
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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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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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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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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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
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
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
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
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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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
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
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
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
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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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
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
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行
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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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
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
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
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
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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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
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
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
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
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
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
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
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
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
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
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
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
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
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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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
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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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7)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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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站: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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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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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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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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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杨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朱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3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3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3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4,452,244,504.19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75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1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投资人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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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01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不足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将其结转成A类份额。
D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
调整生效前3日在证监会规定的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00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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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元。
5.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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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的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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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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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
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
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析,预测政府宏观经济政
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
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个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
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
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
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
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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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
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
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
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
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需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
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二、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
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
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
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
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
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
资金准备。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
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
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
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
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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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
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
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
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
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
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
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证券;(7)流通受限证券;(8)权证;(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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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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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687,162,156.91 63.19
其中:债券 12,587,147,257.32 62.69
资产支持证券 100,014,899.59 0.5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20,002,810.00 5.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43,773,052.62 31.10
4 其他资产 127,959,504.27 0.64
5 合计 20,078,897,523.8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5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13,597,850.00 7.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平均剩余期限
号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3.43 7.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74 -
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31.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5 -
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7.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38 -
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9.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3.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6.39 7.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9,868,120.95 9.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9,868,120.95 9.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41,635,135.51 53.5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35,644,000.86 4.4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 其他 - -
9 合计 12,587,147,257.32 67.12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10 219,676,205.64 1.17
的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111513112 15 浙商 CD112 8,000,000 786,007,025.42 4.19
2 011503004 15 中石化 SCP004 6,500,000 649,793,083.45 3.47
3 071503008 15 中信 CP008 5,000,000 500,068,638.10 2.67
4 011511006 15 大唐集 SCP006 5,000,000 499,330,959.93 2.66
5 011511007 15 大唐集 SCP007 5,000,000 499,142,301.61 2.66
6 011517001 15 华电 SCP001 3,000,000 301,059,194.61 1.61
7 011599432 15 清控 SCP002 3,000,000 299,996,772.80 1.60
8 011590008 15 苏交通 SCP008 3,000,000 299,986,750.15 1.60
9 011586010 15 光明 SCP010 3,000,000 299,794,345.03 1.60
10 041561027 15 中电投 CP003 2,800,000 280,197,566.98 1.49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3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26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1589211 15 开元 5A1(总价) 1,000,000 100,014,899.59 0.53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未发生其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7,661,021.87
4 应收申购款 298,482.4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7,959,504.27
8.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A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度
(自 2012 年 12
0.1438% 0.0027% 0.0518% 0.0000% 0.0920% 0.002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3.9838% 0.0029% 1.3500% 0.0000% 2.6338% 0.0029%
2014 年度 4.4434% 0.0028% 1.3500% 0.0000% 3.0934% 0.002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2.8555% 0.0044% 1.0097% 0.0000% 1.8458% 0.0000%
日至 9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至今(2015 年 9 11.8659% 0.0034% 3.7615% 0.0000% 8.1044% 0.0034%
月 30 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B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度
(自 2012 年 12
0.1523% 0.0027% 0.0518% 0.0000% 0.1005% 0.002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4.2352% 0.0029% 1.3500% 0.0000% 2.8852% 0.0029%
2014 年度 4.6930% 0.0028% 1.3500% 0.0000% 3.3430% 0.0028%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3.0403% 0.0044% 1.0097% 0.0000% 2.0306% 0.0044%
日至 9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至今(2015 年 9 12.6160% 0.0034% 3.7615% 0.0000% 8.8545% 0.0034%
月 30 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D
业绩比
较基准
净值收 净值收益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标准差
④
2015 年 1.5176% 0.00510% 0.60665992% 0.0000% 0.91109184% 0.00500051%
(2015 年
4 月 20 日
至 9 月 30
日)
自基金份 1.5176% 0.00500051% 0.60665992% 0.0000% 0.91109184% 0.00500051% 带格式的: 右侧: 0.19 厘米
额生效至
今(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按日结转份额。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
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
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估值错误类型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
位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
不记收益。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每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期累
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
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
现金收益。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
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每期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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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85%,D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
升级和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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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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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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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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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程度
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公开澄清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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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
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
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
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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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八)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
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
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
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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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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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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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
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
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
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
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
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
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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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
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
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5年6月19至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1日
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4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关于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D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8日
类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9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17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制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20日
额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年7月21日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刊及本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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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事务所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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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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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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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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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在授权
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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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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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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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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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按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
位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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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
收益。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每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
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
益。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
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
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每期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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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85%,D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
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
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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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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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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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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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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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设立日期: 2008年11月3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56652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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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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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
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
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
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
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
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
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
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
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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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五。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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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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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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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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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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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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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