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关于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9-09
关于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
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本公司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生
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 类份额,已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类别业务规则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基金代码:690007)和 C 类(基金代码:009720)。
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 类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C 类份额无申购费;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 天 1.50% 100%
7 天≤T<30 天 0.75% 100%
30 天≤T 0.00% -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在开放日通过公司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直销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4.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五、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