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 号)
                2011-03-14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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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0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2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0年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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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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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9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业绩................................................................................................................................62
    十一、基金财产.............................................................................................................................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0
    二十四、备查文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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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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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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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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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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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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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加拿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蔡冬琳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渠道管理一部、渠道管理二部、渠道管理三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1年2月3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5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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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科技处、调统处等部门处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电脑处处长,后加入中国民生银行,历任深圳分行副行长,杭州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建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物资部办公厅、国家内贸部办公厅处长、全国工商联办公厅主席办公室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国际业务部、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Frank Lippa先生:董事、学士。曾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税务监督方面的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首席会计师和首席财务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
    霍平先生: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多伦多)基金业绩评估分析员、国际投资研究及分析(地区)员、国际投资研究及分析(行业)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基金经理。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三峡财务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财务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经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授、系副主任、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财讯传媒集团董事局主席。
    Cole Randy Capener先生:独立董事,法律博士。历任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伙人。后创办拯救非洲家庭的慈善组织。现任美国拯救非洲家庭的慈善组织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赵尚恒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民生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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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于香港担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顾定锟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地区分行科员、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会计科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副总经理、深圳彩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深圳分行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分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黄梅萍女士:监事,硕士。曾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工作。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东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简历见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于2011年1月19日离任。
    朱晓光先生: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晓轩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2004年加盟中国民生银行,曾任金融市场部发债融资中心高级经理,负责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发行工作,后任金融市场部代客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组合经理。2008 年进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业务。自2011年1月26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1月8 日起担任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1月26 日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钦来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8年7月进入国泰君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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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研究所,2000年7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员、鹏华普惠封闭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中国50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兼研究总监,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担任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担任联合证券研究所电力设备、新能源行业分析师,以及大机械行业小组组长、行业部副经理。2009年3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总监助理,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主席(主持工作)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陈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主持工作),现任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部总监;杨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乐瑞琪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陈廷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傅晓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
    朱晓光先生、黄梅萍女士列席会议,简历见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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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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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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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的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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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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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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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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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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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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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4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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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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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7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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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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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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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梁曦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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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服电话:95501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联系人:翁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网址:www.njcb.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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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网址:www.psbc.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98或当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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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网址:www.cbhb.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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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联系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李杰
    电话:025-83290838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chinatai.com.cn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服电话:95513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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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305
    传真:020-87555417
    网址: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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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
    (26)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服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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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21-52574550,0379-649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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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人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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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洪锐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吴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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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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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0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2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752户;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474,634,610.89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33,987.27份,两项合计共2,475,168,598.16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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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2月3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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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请见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4月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0年4月8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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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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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次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30%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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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1.5%)= 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49,261.09(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 50%,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 50%=1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00.00=19,9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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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3、5、6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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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或短信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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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经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直销开通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90001)、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90002,C类690202)、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90004)之间的转换;本公司将来发行成立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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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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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三)投资理念
    1.积极管理
    本基金认为由于市场有效性的不足,市场中广泛存在着错误定价的机会,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长期内可以获得较高水平的回报。
    2.立足研究
    本基金认为研究可以创造价值,深度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是发现并利用市场错误定价机会获取超额收益的前提。
    3.专注价值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建立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工作的核心是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
    4.长期投资
    本基金认为长期内,股票价格向价值回归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股票市场最基本的内在规律。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相生相伴,因为价值投资只有在相对长的时期中,优势才能得以体现。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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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略,进行积极主动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遵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经济周期理论为指导,从经济层面和市场层面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判断中国经济周期,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内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方案。
    (1)经济层面
    经济层面因素是影响各类资产市场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经济层面因素是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经济层面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层面和中观经济层面。在宏观经济层面,本基金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及世界主要国家GDP增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出口增速、货币供应量M1增速、M2增速等指标的变化、宏观经济增长模式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及含义等;在中观经济层面,本基金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重要行业指数的变动、重要行业的盈利情况等。
    (2)市场层面
    本基金对市场层面的主要考察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PE、PB估值水平、A-H股溢价、成交量变化及政府市场政策等。
    此外,本基金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经济变化、市场变动对于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评估,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内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发展周期与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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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素,研究各个行业的景气度;同时在研究行业特性、行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开展现有行业内的竞争对手、顾客议价能力、供货厂商议价能力、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替代产品的压力的行业竞争结构研究,分析行业的内在投资价值,结合行业的估值水平,确定和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资产的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采取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通过构建初选股票池、精选股票池,从基本面角度筛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并通过估值水平和流动性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最后通过风险评估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构建初选股票池
    为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本基金对于股票市场上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进行筛选和剔除,例如ST和*ST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禁止投资的关联方股票等,构建初选股票池。
    2)构建精选股票池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筛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然后通过严谨的财务分析进行验证分析,构建精选股票池。
    ① 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
    本基金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持续的比其他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更有效益的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赢得企业持续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包括展现在表面的直接体现竞争力强弱的资源获取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等外部因素,也包括支持企业竞争力生存和保持持续优势的公司治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企业文化能力等内在根基性因素。因此,
    本基金将分别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由外及内、由浅到深的逐步细致深入分析和评价企业的竞争力,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企业作为股票投资备选对象。
    A 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
    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价值链环节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是不同的。例如,上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资源获取能力上,表现为占有大量的优质资源;中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生产制造能力上,表现为以较高的效率、较低的成本制造出较好的产品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下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营销能力上,表现为有较强的产品开发创新能力、强大的渠道营销能力、具有良好形象和影响力的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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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企业无论处于何种行业、位于哪个价值链的环节都离不开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展现出较强的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因此,本基金采用全面分析和关键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在全面综合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部素质表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的不同、产业价值链环节的不同,抓住其关键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寻找符合本基金投资要求的企业。
    表1: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
    识别指标
    识别内容
    资源获取能力
    资源的稀缺性与替代性、资源的利用前途、资源价格趋势、资源的占有与垄断状况、资源的获取途径
    生产制造能力
    产能利用率、产能扩张、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所处阶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企业生产运作体系、劳动力生产效率、产品设计、外协生产
    市场营销能力
    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渠道营销能力、品牌、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情况、老市场维护情况
    技术创新能力
    技术的独特性与难度以及领先性、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数量和水平、技术转化生产能力、研发经费投资入比、研发团队实力、技术创新机制
    核心业务盈利能力
    核心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核心利润率、核心业务收入增长率
    a资源获取能力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掌握一定的自然资源,在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日益稀缺的形势下,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宝贵,特别是对于上游企业而言,资源获取能力往往能够决定其在行业和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本基金通过分析企业所涉及的资源的稀缺性、替代性、利用前途等因素,预测资源的未来价格趋势;同时,研究企业对于资源的占有、垄断情况以及资源的获取途径,综合判断资源对于企业的价值大小以及其资源获取能力的强弱。
    b生产制造能力
    生产制造能力是企业竞争能力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中游企业而言,更加重要。本基金除了研究产能、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生产管理、劳动力生产效率等对于生产效率、生产效果的影响之外;还特别关注产品设计和外部协助主体的生产制造能力。因为产品设计阶段不仅确定整个产品的结构、规格,而且确定整个生产系统的布局,对于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有着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在生产分工合作不断深化、产品质量变得日益重要的形势下,外部协助主体的生产制造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作企业的竞争地位优劣,因此,本基金将研究的视野前移至产品设计环节、拓宽到企业的重要业务协助主体,更全面深入的考察分析企业的生产制造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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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市场营销能力
    市场营销能力在企业生存发展中非常重要,其帮助企业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促使客户接受和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本基金对于市场营销能力的分析包括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渠道营销能力、品牌、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老市场维护等方面。对于产品开发能力,本基金主要关注产品开发定位策略、产品组合策略、产品线的完善程度、产品开发效率;对于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本基金主要从新产品成功率、新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新产品销售额占全行业新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渠道营销能力,本基金主要从营销模式、渠道的激励机制、营销网络的布局、企业对于营销网络的影响控制力、渠道的实力和忠诚度等角度展开研究。此外,市场营销能力强弱还体现在企业的品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情况上。本基金将从品牌的价值、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角度,深入分析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从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情况、老市场维护情况等方面研究判断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情况。
    d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科技水平的高低、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竞争地位。本基金评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研究业务和技术的关系以及技术的独特性、难度和领先性,然后研究企业现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数量和水平、技术转化生产的能力,此外,还分析支持企业长期技术实力发展的研发经费投资入比、研发团队实力、技术创新机制等。
    e核心业务盈利能力
    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终将体现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可以通过核心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核心业务利润率、核心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
    B 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
    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不仅体现在外部表面特征上,更体现在公司治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企业文化能力等支持公司长期生存发展、永葆活力的内在根基性因素上。本基金将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对于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有保持持续核心竞争力的内在根基。
    表2: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
    识别指标
    识别内容
    公司治理能力
    股权结构和控制人、股东权益保护、现代企业的“三会”、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治理
    战略管理能力
    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价与调整
    企业文化能力
    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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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精神
    a公司治理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因素。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分析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关注控制人的情况,分析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分离;第二,关注上市公司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保护;第三,现代企业的“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和运行情况,关注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第四,激励与约束机制,分析重点为高管和公司利益的相关性;第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状况;第六,分析上市公司对于员工、债权人、社区等相关者的利益处理状况。
    b战略管理能力
    战略管理涉及到企业的全局性、长远的发展问题,企业欲取得竞争优势,必须在战略上布局成功而且实施得当。本基金从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价与调整三个方面考察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
    c企业文化能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通过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的导向、激励作用,引导和促使员工为一个共同的目标而不断努力;通过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的规范协调作用,影响和约束企业及员工的思想和行为;通过企业精神的凝聚作用,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和谐工作氛围。因此,本基金从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企业精神等方面分析企业文化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② 财务分析
    企业竞争优势的好坏必然体现在企业的一系列财务数据中,因此,本基金运用财务分析
    的方法,分析有关指标和数据,以细化、深化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理解,同时,揭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真实面目。本基金通过计算和分析企业的毛利率、净利率、总资产回报率、净资产回报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计算和分析企业的营业利润比重、盈利现金比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盈利质量;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现金流量结构、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净额、销售现金比率、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获取能力。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指标处于全市场前二分之一或处于所在行业前二分之一的公司,以验证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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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估值水平和流动性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认为上市公司即使本身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如果忽视公司股票价格远远高于企业价值,或者忽视公司股票流动性存在问题而盲目投资,都有可能将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因此,本基金在精选股票池的基础上,从估值水平、流动性的角度选择具有足够安全边际和流动性的公司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① 估值筛选
    本基金运用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企业进行谨慎合理的估值,即根据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特征、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分析,在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的基础上,选择具体适用的PE、PB、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②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的市值规模、市场交易活跃情况等考察其流动性,筛选出具有足够流动性的上市公司。
    4)风险评估,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在构建完成股票投资组合之后,本基金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对股票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适时评估,动态调整以优化投资组合。
    ① 个股相关性分析和行业集中度风险评估
    本基金对于进入精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审慎研究,特别是持续进行个股相关性矩阵分析,通过选择使投资组合内个股之间相关性最小的股票,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目标;同时,本基金参照自上而下制订的行业配置比例,对于个股的行业集中度风险进行评估并适当调整,建立适度均衡稳健的行业配置比例,从而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② 风险价值VaR测算
    风险价值VaR是一种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和置信度水平之下,测度预期最大损失的方法。该指标的含义可用公式表示如下:在某一时间段内,在给定的置信水平(1-α%)下,发生的损失超过风险价值VaR的概率只有α%,即
    本基金通过计算股票投资组合的VaR,以此度量并控制股票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
    3.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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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分析,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风险水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及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投资指令。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6
    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对象和指数的市场代表性,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收益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7
    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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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56,626,980.77
    85.28
    其中:股票
    956,626,980.77
    85.28
    2
    固定收益投资
    6,377,556.02
    0.57
    其中:债券
    6,377,556.02
    0.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20,165.03
    2.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830,806.97
    11.31
    6
    其他资产
    1,872,046.98
    0.17
    7
    合计
    1,121,727,555.7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791,998.20
    1.08
    B
    采掘业
    84,796,872.00
    7.78
    C
    制造业
    541,543,525.55
    49.67
    C0
    食品、饮料
    83,786,400.00
    7.69
    C1
    纺织、服装、皮毛
    10,398,018.40
    0.9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8,560,000.00
    2.6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6,341,745.50
    1.50
    C5
    电子
    18,887,989.80
    1.73
    C6
    金属、非金属
    73,934,802.80
    6.78
    C7
    机械、设备、仪表
    180,774,337.63
    16.58
    C8
    医药、生物制品
    128,860,231.42
    11.8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4,390,000.00
    3.1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1,540,664.84
    4.73
    G
    信息技术业
    64,110,865.73
    5.8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7,724,212.45
    3.46
    I
    金融、保险业
    101,019,196.25
    9.27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9,709,645.75
    2.7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56,626,980.77
    87.7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1,100,000
    44,990,000.00
    4.13
    2
    601318
    中国平安
    800,000
    44,928,000.00
    4.12
    3
    600066
    宇通客车
    1,999,859
    42,057,034.77
    3.86
    4
    002038
    双鹭药业
    700,000
    41,300,000.00
    3.79
    5
    000858
    五 粮 液
    1,000,000
    34,630,000.00
    3.18
    6
    002081
    金 螳 螂
    500,000
    34,390,000.00
    3.15
    7
    601111
    中国国航
    2,399,938
    32,831,151.84
    3.01
    8
    300080
    新大新材
    550,000
    31,196,000.00
    2.86
    9
    600276
    恒瑞医药
    499,930
    29,775,830.80
    2.73
    10
    002117
    东港股份
    1,000,000
    28,560,000.00
    2.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6,377,556.02
    0.58
    7
    公司债
    -
    -
    8
    合计
    6,377,556.02
    0.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6630
    铜陵转债
    17,270
    3,480,768.50
    0.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2
    126729
    燕京转债
    21,472
    2,896,787.52
    0.2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3,50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570.54
    5
    应收申购款
    327,974.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72,046.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00%
    1.56%
    5.31%
    1.42%
    -4.31%
    0.14%
    过去六个月
    16.01%
    1.32%
    17.68%
    1.24%
    -1.67%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0年12月31日)
    0.70%
    1.20%
    0.57%
    1.28%
    0.13%
    -0.08%
    注: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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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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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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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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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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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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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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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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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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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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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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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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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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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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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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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如果市场某个时期投机气氛较浓、短期操作盛行,本基金固守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将可能使业绩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此外,依据经济周期理论采用投资时钟等工具进行资产配置,由于投资工具不能够适应中国市场或者由于选取的指标、权重等不当,影响资产配置的业绩。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其二,本基金依据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进行企业筛选,可能由于选取的指标、权重等不当,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业绩。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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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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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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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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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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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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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七)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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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八)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九)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十)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一)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信箱、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二)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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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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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0年8月4日至2011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公告:
    2010年8月9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海通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年8月19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江苏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年8月23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金元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年8月27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0年8月27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报告
    2010年9月9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年第1号)
    2010年9月9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
    2010年9月2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
    2010年10月2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申银万国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年11月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广发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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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0年12月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年12月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年12月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兴业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12月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兴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年1月4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1年1月22日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4季度报告
    2011年1月27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1年1月29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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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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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4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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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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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经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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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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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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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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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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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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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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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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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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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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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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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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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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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东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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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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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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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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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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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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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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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