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价值共享: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2019-11-01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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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8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3年3月1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非公开发
行方式,不能公开挂牌转让,且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200个账
户,其流动性相对于一般债券较差,需要一定的流动性利差补偿;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发债主体整体资质较弱,多数可能无抵押,不存在隐性担保问题,且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尚不完善,未来可能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可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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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1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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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10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6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5
九、 基金的投资................................................................................................ 75
十、 基金的财产................................................................................................ 9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9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十六、 风险揭示.............................................................................................. 10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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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价
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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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价值共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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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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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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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
固有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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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
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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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
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
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
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
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
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
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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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亿阳信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
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
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
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
总裁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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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计师,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
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
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
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
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
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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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
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
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
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
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何奇峰,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就职于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行业部经理;2010 年 2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担任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担任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田明圣,男,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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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
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海宝: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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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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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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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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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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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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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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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
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
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
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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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
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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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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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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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腾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 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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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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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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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5)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热线: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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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热线: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龚俊涛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第 30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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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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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010)65183880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第 32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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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 citics.com
(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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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第 34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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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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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第 36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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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4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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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http://www.rxzq.com.cn
(4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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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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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5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第 40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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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第 41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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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周雨平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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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第 43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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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第 44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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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第 45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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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fund.com
(7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7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46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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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7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7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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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人代表: 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78)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s://8.jrj.com.cn
(7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010-65951887
第 48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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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电话: 021-20324174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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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8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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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8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8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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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第 52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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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4)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5)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第 53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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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9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9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 021-20530186、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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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第 55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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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0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第 56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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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0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第 57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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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第 58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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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jr.jd.com
(11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1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第 59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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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 .cn
(11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18)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19)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755-2394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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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2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firstcapital.com.cn
(1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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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申倩倩
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2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2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 系 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12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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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2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128)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2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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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83 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3]195 号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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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自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66,192,983.26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11,482.3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66,204,465.59 份基金份额。其中,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4,000,321.60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总
份额比例为 1.50%,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223,153.36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2.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
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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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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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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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
1.2%
下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
0.8%
以下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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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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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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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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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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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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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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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进行资产配置,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转型过程中涌现
出来的持续成长性良好的和业绩稳定增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充分分享中
国经济增长和优化资产配置的成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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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相结合的
原则。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根本,投资于转型过程
中受益较多的行业,充分挖掘这些行业中具有持续成长性和业绩稳定增长的优质
企业。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通过不断优化资产配置、控
制仓位和采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的投研
团队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
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应用量化模型进
行优化计算,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结合市场主要经济变量和金融变量的变化,综合分析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及其变化方向,将主要基金资产动态配置在股票
和债券等大类资产之间,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本基
金通过资产配置策略,在股市系统性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在股
市系统性下跌阶段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股指期货等其他金融工具降低损失,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业绩稳定增长、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筛选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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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构建公司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备选股票库的构建由定量筛选和定性筛选两部分组成。
定量筛选:数量研究员利用最新的量化工具和数量化方法,建立综合量化筛
选模型。该模型重点衡量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现
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因素,从量化的角度筛选出具有优势备
选股票;
定性筛选: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本基金还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
性研究分析,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投研人员经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
审慎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公司在行业中的
地位、核心竞争力、持续成长性、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能力、利润的持久稳定性、
品牌效应、市场营销能力、分红派息率、财务健康度、潜在风险等因素,多维度
地考察公司的状况,并且通过实地调研和拜访,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层、治理结
构和行业竞争格局等状况,经过充分研究分析之后,筛选出备选股票。
最后合并定量和定性筛选出的基本面最健康、最具优势的个股作为备选股票
库中的备选股票。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本基金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
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第一,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分析。通过行业背景分析,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
判断行业在中国经济增长和转型过程中的受益程度,明确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
素。
第二,公司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
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具体为:产能利用率、
原材料的自给率、生产规模在行业的占比较高;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营销渠道、
品牌竞争力等方面在行业中表现较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方面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第三,公司盈利稳定性及财务风险的分析。对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行
评估。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评估主要考察的相关指标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
酬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股息率等;对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的评估
主要考察的指标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固定资产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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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实地走访调研
上市公司以及研究员的研究报告,分析企业过去几年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盈利稳
定性,发掘盈利稳健增长且财物状况良好的优质上市公司。
第四,公司治理水平的分析。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易、
投资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信息披露应当翔实、及时,对管理层有效的约
束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度均
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第五,公司管理层的分析。本基金从企业管理层能力、制订的战略、组织结
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司管理层的分析。管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和管
理能力,更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
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
原则。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小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
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市场参与
者较少,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且有持有人数上限限制,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
差,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流动
性也将得到改善,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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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
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
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
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
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
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定;资
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对象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方案
的实施;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以上内
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投资研究
(1)研究部和量化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宏观
经济、投资策略、债券市场、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分析等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在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
债券市场、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协助基金经理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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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可以授予基金经
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
理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
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
的构建工作,通过电子系统、书面指令、OA 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
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
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
监或监察稽核部沟通。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
认。
(3)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构建、优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
管理,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市场突发事件或资
金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相应对策,
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
基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
行评估;
(2)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基金
业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
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
同类基金平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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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4)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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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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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20)、(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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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
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因此,我们选取了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
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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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327,736,418.77 元,份额净值为 1.792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2.152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7,228,654.87 83.46
其中:股票 277,228,654.87 83.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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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52,564,550.91 15.82
计
8 其他资产 2,369,152.98 0.71
9 合计 332,162,358.7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0,552,805.00 3.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4,806,568.13 59.4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567,000.00 3.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1
J 金融业 31,485,471.38 9.61
K 房地产业 14,476,000.00 4.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278,100.00 4.0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1
S 综合 - -
合计 277,228,654.87 84.5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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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2,000 21,648,000.00 6.61
2 601318 中国平安 200,904 17,802,103.44 5.43
3 002157 正邦科技 856,300 14,265,958.00 4.35
4 000858 五 粮 液 110,000 12,974,500.00 3.96
5 600009 上海机场 150,000 12,567,000.00 3.83
6 300142 沃森生物 430,000 12,194,800.00 3.72
7 000333 美的集团 230,800 11,969,288.00 3.65
8 600887 伊利股份 350,000 11,693,500.00 3.57
9 600438 通威股份 800,000 11,248,000.00 3.43
10 300122 智飞生物 250,000 10,775,000.00 3.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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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情况下
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
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7,943.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67,213.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64.12
5 应收申购款 62,232.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9,152.9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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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基金成立日至
35.87% 1.15% -3.35% 0.75% 39.22% 0.40%
2013/12/31
2014/01/01--2014/12/31 36.08% 1.14% 28.79% 0.67% 7.29% 0.47%
2015/01/01--2015/12/31 43.96% 2.97% 7.82% 1.37% 36.14% 1.60%
2016/01/01--2016/12/31 -13.80% 1.79% -4.38% 0.77% -9.42% 1.02%
2017/01/01--2017/12/31 12.35% 0.77% 11.92% 0.35% 0.43% 0.42%
2018/01/01--2018/12/31 -32.52% 1.29% -12.22% 0.74% -20.30% 0.55%
2019/01/01--2019/06/30 30.04% 1.54% 15.53% 0.85% 14.51% 0.6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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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18 日。
②根据《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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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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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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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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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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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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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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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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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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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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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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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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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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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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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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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因素;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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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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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
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
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
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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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
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
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四)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不能公开挂牌转让,且单只私募
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 200 个账户,其流动性相对于一般债券较差,需要
一定的流动性利差补偿;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债主体整体资质较弱,多数可能无
抵押,不存在隐性担保问题,且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尚不完善,未来可
能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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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
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
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
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本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
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
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
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
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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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
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
调企业须具备持续的成长性和企业所处的行业优势受益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和转
型,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
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同时存在对市场系统风险判断错误的风险,致使股
指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失误,给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此外,本基金为发起式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而导致本基金自动终
止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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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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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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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A.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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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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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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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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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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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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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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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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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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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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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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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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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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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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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D.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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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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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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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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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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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20)、(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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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F.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G.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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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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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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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H.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I.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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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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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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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k)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l)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n)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o)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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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q)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r)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s)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t)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u)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 h)、k)、t)、u)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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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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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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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c)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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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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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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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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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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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或未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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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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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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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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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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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第 153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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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第 154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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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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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1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26
网站
2018 年度报告摘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2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26
网站
2018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4-01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4 金新增开通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定期 2019-04-04
证券日报、公司网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
5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4-04
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第 156 页 共 160 页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6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9
网站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7 金参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 2019-04-22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证券报、证券时报、
8 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2019-04-22
证券日报、公司网
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
证券报、证券时报、
9 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 2019-04-30
证券日报、公司网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10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30
网站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11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 2019-04-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2 金参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5-13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证券报、证券时报、
13 增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2019-05-13
证券日报、公司网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4 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费率优惠 2019-05-17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证券报、证券时报、
15 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2019-05-27
证券日报、公司网
构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6 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2019-05-27
证券日报、公司网
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7 2019-06-20
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 157 页 共 160 页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证券报、证券时报、
18 2019-06-25
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证券报、证券时报、
19 2019-06-25
整“中科曙光”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 2019-06-28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证券日报、公司网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
21 理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最后一日资产 公司网站 2019-06-30
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2 金参加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7-01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3 2019-07-03
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4 金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2019-07-12
证券日报、公司网
销机构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25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17
网站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6 金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7-22
证券日报、公司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7 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7-26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8 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8-01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第 158 页 共 160 页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9 金新增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2019-08-02
证券日报、公司网
构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0 金新增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8-09
证券日报、公司网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1 金参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8-09
证券日报、公司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2 金参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2019-08-16
证券日报、公司网
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3 2019-08-16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证券日报、公司网
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证券报、证券时报、
34 2019-08-26
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价值共
上海证券报、公司
35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8-29
网站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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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 日
第 160 页 共 16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