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关于开通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2016-12-02
华商动态阿尔法混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和简化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直销网上直销系统(包括网上交易渠道、APP 交易渠道)投 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本公司 开通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 “天利宝赎回转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认购本公司处于募集期的基金时使用天利宝进行支付,提交认购申 请后相当于提交了天利宝的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该笔赎回资金直 接用于认购处于募集期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 “天利宝赎回转认购 ”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开通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账户的投资者。 二、开通基金范围 适用“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为华商现金增利 货币基金 A 类,如有新增“赎回基金”,届时将以公告方式另行通知, 敬请投资者关注。 适用“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转认购基金”为处于募集期 的基金,以相关基金的相关公告为准。 详细业务规则请见附件《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利宝赎回转认 购业务规则》。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风险提示: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者在投资各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投资者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的,视为同意华商基金 关于“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增值服务业务的业务规则。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网上直销交易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了解电子直销交 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电子直销 交易信息。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 日 附件: 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规则 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投资本公司 旗下的基金,本公司已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的增值服务业务,特 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增值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公司处于募集期的基金时使用天利宝进行支付,提交认购申请后相当于提交 了天利宝的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该笔赎回资金直接用于认购该基金。 第三条 除本规则特殊约定外,本业务中的赎回业务和认购业务分别适用于本公司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条 投资者在认购处于募集期的基金时选择天利宝进行支付,在提交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自动为投 资者发起天利宝的赎回申请以及该基金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 15:00 前提交的申请视为当日交 易申请,15:00 以后或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申请。 第五条 可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的时间为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 15:00。 若新基金提前结束发售,则本业务将一并提前结束,如公司日后调整相应业务受理时间,则以当时最新规 定为准。 第六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时需同时满足天利宝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及认购业务申请的 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天利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最低保留份额为 1 份,募集期基金的认购金额限制以 该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规定为准。 第七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时,如所提交的份额为天利宝全部可用份额,天利宝的待结 转收益将按一般赎回申请处理,并按照赎回业务约定时间内回款至投资者账户。 第八条 如提交的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如募集期提前结束、募集失败等情况),天利宝赎回业务申请将 按照普通赎回申请正常处理,赎回资金将按照认购失败资金退款至投资者账户,退款时间以基金招募说明 书规定为准。 第九条 如天利宝发生巨额赎回将为投资者按照“放弃超额部分”进行处理,认购申请将按照实际确认赎 回份额进行发起。 第十条 如遇募集期的基金发生比例配售,则超出比例配售部分的天利宝赎回资金将按照认购失败资金 退回至投资者账户,退款时间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准。如遇比例配售,本公司将保留关闭此项增值服 务的权利,并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说明。 第十一条 本业务中,投资者需支付认购手续费,具体适用的费率以及优惠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及相 关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提交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请暂不支持撤单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业务属于本公司为方便投资者更好投资所开展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如因投资者支付账户 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业务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 及暂停处理,同时将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提示、发布或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