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领先企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018-12-27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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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4
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9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15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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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6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6
九、 基金的投资................................................................................................ 75
十、 基金的财产................................................................................................ 87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8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十六、 风险揭示.............................................................................................. 101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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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领
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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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领先企业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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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6、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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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38、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4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4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4、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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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1 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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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民营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监事长;
历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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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树成:董事。男,会计专业硕士。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就职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历任资产部风险管理处处长、审计部主任师、财务与风险管
理部副主任;中央企业工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副处级专职监事;武警水
电指挥部后勤部企业管理局,会计师。
徐亮天: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副处长,济南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科员等职务。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
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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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陈星辉:独立董事。男,北京大学 EMBA。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
伙人;曾就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会计师;湖北省体改委上市中心,
任副主任;三峡建行房地产公司,任财务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
计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
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张新福:监事。男,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部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处长助理、
科长。曾任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副部长。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
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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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高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女,会计专业硕士。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曾任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双全,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 SK 能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0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7 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8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改革创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彭欣杨,男,中国籍,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3 月,就职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2012 年 3 月加入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担任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 12 日起至今担任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5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产
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田明圣,男,自 201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蔡建军,男,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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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艳丽,女,自 2010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
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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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海宝: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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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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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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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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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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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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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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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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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平均年龄 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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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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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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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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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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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96169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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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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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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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2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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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第 31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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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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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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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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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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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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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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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业务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0
网址: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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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热线: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热线: 400-820-9898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第 39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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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第 40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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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rxzq.com.cn
(5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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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6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第 42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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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第 43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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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jzq.com.cn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周雨平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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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7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7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第 45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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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7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7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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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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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8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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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8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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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8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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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人代表: 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8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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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电话: 021-20324174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9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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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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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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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0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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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5)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第 56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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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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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1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1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层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2304
第 58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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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联系电话:(0411)3902 7828
传真:(0411) 3902 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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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1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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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济安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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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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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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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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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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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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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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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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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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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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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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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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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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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firstcapital.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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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
98 号文批准,于 2007 年 4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07 年 5 月 1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06,59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31,598,960.18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 2,173,969.7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033,772,929.95 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所
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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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经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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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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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
1.2%
下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
0.8%
以下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赎回费用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
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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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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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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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
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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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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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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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
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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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稳定收入与长
期资本增值机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
-95%,债券为 0%-55%,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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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将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速度。
在此过程中,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将是受益较多、增长较快、发展持续
性较长的企业,也是中国经济出现波动时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企业。结合证券市场
环境和发展趋势,通过合理的估值分析,以合适的价格购买这些处于行业领先地
位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高速
增长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
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应用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计
算,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谓“行
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
场等方面难以被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短时间超越的优秀企业。行业领先地位企业
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披露规范,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
投资人关系;
(2)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有持续的业绩证明;
(3)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
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4)行业或产业政策有利于强化这些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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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保持稳健的增
长,净资产回报率等指标稳定增长。
华商行业领先地位企业股票的选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财务指标应用数
量模型筛选股票,建立股票备选库;其次,对股票备选库的股票应用估值模型进
行价值评估;最后,应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评价体
系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1)股票备选库的建立
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 A 股细分到第四级;
然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一半数量
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按照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模型对入选股
票进行筛选。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模型是通过对财务指标综合
评分来选择股票的方法。我们分别选择每股收益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
利润率的变化作为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主营利润率、每
股收益作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指标;选择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作为上
市公司的营运能力指标;选择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的
指标。在每个细分行业内所有入选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财务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
序,排名前 20%的公司评分为优(1 分),前 20%-40%的公司评分为良(2 分),
前 40%-60%的公司评分为中(3 分),前 60%-80%的公司评分为差(4 分),前
80%-100%公司评分为最差(5 分),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
模型将不同指标的评分综合得到一个评分,每个细分行业内选择综合评分排名前
30%的上市公司股票入选华商领先地位企业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2)估值方法
结合券商的研究和公司内部研究,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
率(P/S)、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比(EV/EBITDA)等相对估
值方法以及贴现自由现金流(DCF)等绝对估值方法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进行价
值评估,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判断并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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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评价体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第一,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分析。通过行业背景分析,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
判断行业发展所处的周期阶段,明确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寻找那些在
这些关键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成为行业领先地位的
上市公司。
第二,公司盈利模式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
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本基金认为企业在生产方面
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为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具体表
现为较高的产能利用率、原材料的自给率、生产规模在行业的占比等;本基金认
为企业在市场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产品、营销渠道、公司品牌等方面,行
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应当具有产品性价比高、营销模式、激励机制好、品牌竞争力
强的特点;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拥有专利权的数
量,企业的生产及技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年限和技术含量,企业在研究费用方
面的支出及对新产品的贡献率等。
第三,公司增长潜力及财务风险的分析。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走访上市
公司,对企业盈利能力、盈利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发掘具有稳健增长
特征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
第四,公司治理水平的分析。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易、
投资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信息披露应当翔实、及时,对管理层有效的约
束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度均
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第五,公司管理层的分析。本基金认为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
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本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的战略、组
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司管理层的分析。管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
和管理能力,更要强调心理素质、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管理层制订的战略
包括企业的总体竞争战略,也包括产品、市场、品牌等具体战略,这些战略是否
明确,是否适合企业的的实际发展情况是本基金衡量管理层制订战略能力高低的
标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考核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也是评价管理层能力的
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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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华商基金管理公司行业领先地位企业评估体系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
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动方向,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灵活采
取被动持有与积极操作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
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从
而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
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对于金融债和企业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分
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来选择具体投资品种。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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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债券为 0%-55%;
(4)本基金不低于 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市公司;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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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40-95%,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为 70%,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行业领
先地位企业的股票,因此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具有
代表性,同时,选取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
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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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之间,是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
为 1,703,066,219.48 元,份额净值为 0.6628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2.1238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
项目 金额(元)
号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77,508,562.29 86.45
其中:股票 1,477,508,562.29 86.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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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230,529,407.13 13.49
计
8 其他资产 1,019,189.57 0.06
9 合计 1,709,057,158.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8 年 9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940,635.50 2.05
C 制造业 556,636,375.26 32.6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5,680,000.00 1.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8,235,071.48 9.29
J 金融业 164,555,982.53 9.66
K 房地产业 388,457,296.91 22.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49,003,200.61 8.7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77,508,562.29 86.7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8 年 9 月 30 日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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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3377 东方时尚 11,194,831 149,003,200.61 8.75
2 000631 顺发恒业 41,214,199 137,243,282.67 8.06
3 600340 华夏幸福 3,999,810 101,315,187.30 5.95
4 601336 新华保险 1,399,987 70,671,343.76 4.15
5 300596 利安隆 2,534,418 65,945,556.36 3.87
6 002777 久远银海 2,554,028 65,536,358.48 3.85
7 600585 海螺水泥 1,749,981 64,381,800.99 3.78
8 002146 荣盛发展 7,999,853 63,838,826.94 3.75
9 601688 华泰证券 4,000,000 63,000,000.00 3.70
10 600048 保利地产 4,000,000 48,680,000.00 2.8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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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新华保险于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
保罚决字〔2018〕1 号),指出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未按
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问题,依据规定对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新华保险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函(监管函
〔2018〕31 号),指出公司境外投资业务违反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 号)关于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2018 年 9 月 30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0,360.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103.80
5 应收申购款 180,725.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9,189.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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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07/05/15--2008/12/31 -38.84% 2.36% -34.50% 1.92% -4.34% 0.44%
2010/01/01--2010/12/31 17.62% 1.25% -6.54% 1.09% 24.16% 0.16%
2011/01/01--2011/12/31 -33.40% 1.27% -17.32% 0.91% -16.08% 0.36%
2012/01/01--2012/12/31 17.28% 1.28% 6.48% 0.87% 10.80% 0.41%
2013/01/01--2013/12/31 37.53% 1.17% -3.12% 0.96% 40.65% 0.21%
2014/01/01--2014/12/31 30.79% 1.16% 34.99% 0.82% -4.20% 0.34%
2015/01/01--2015/12/31 29.28% 2.96% 6.91% 1.71% 22.37% 1.25%
2016/01/01--2016/12/31 -5.10% 1.26% -6.63% 0.98% 1.53% 0.28%
2017/01/01--2017/12/31 -6.08% 0.66% 15.14% 0.45% -21.22% 0.21%
2018/01/01--2018/06/30 -21.13% 0.99% -8.28% 0.81% -12.85% 0.18%
2018/07/01--2018/09/30 -3.82% 1.09% -1.06% 0.95% -2.76% 0.14%
注: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国债指数,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由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变更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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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 5 月 15 日,根据《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七)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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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的净值,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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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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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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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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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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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税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
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相应
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4.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收益的 80%;年度分红 12 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
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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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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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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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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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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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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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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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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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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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
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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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和“(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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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
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
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失当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
水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
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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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
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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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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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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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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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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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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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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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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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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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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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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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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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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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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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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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
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
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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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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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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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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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债券为 0%-55%;
(4)本基金不低于 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市公司;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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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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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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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或对基金认(申购)过程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和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
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专户,存放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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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有关业
务规定,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
开立一级备付金、保证金等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账户,本基金在托管人处设立各相
应的二级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5)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
理的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缴足结算备付金,并提交相关结算业务基金,按照有
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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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
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
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4)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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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的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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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的估值方法:
1)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并与行业协会协商确
定其公允价值,并以之估值;
2)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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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坚持使用自己
确定的估值方法而基金托管人声明保留的除外。
3)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
算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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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 133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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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
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注册登记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目前相关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 134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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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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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第 136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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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1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4-24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 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5-21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3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5-26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4 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07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5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09
整“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6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16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第 137 页 共 141 页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7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20
整“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8 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25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9 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25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10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28
书(更新)摘要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11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28
书更新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2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6-30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旗
13 下产品 2018 年 6 月 30 日半年末最后一日 公司网站 2018-07-02
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14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06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
15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12
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6 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12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
17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14
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18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18
2 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9 金参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费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23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20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24
整“康泰生物”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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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
21 2018-07-30
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 138 页 共 141 页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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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冒用“华 中国证券报、上海
22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7-31
的特别提示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3 金参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01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24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07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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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25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21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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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新增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
26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22
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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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27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24
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28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24
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新增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29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8-29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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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0 金参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06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1 金开通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10
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2 金参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12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33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12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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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开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34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14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公司网站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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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5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09-29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6 金参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11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37 金参加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12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38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12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39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19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 中国证券报、上海
40 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26
3 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41 金参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1-0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五)关于调整基金估值业务的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 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基
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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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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