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关于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2015-10-30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生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 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近期将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国 债指数,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现将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具 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 益率×7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 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4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 准中股票投资部分为 70%,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行业领先 地位企业的股票,因此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具有代 表性,同时,选取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出 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 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s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或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