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 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 类,610008;基金代码:C 类,610108)的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1 月 22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外经贸大厦西座 520 室 联系人:徐川 联系电话:010-56652696,010-56652600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参见 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即在 2018 年 12 月 17 日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 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 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外经贸大厦西座 52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徐川 联系电话:010-56652696,010-56652600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fscinda.com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8、0755-83160160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见附 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以及调整 基金赎回费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 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 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信达澳银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 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生 效,考虑到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修订基金费率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内容进行审议。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上述相应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金赎回费率将予以相应调整。 调整前: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C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一年 0.10% 一年≤T<两年 0.05% 两年≤T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的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10% 30 天≤T 0 ” 调整后: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10% 30 日≤ T 0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 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网站:www.fscind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