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旗下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
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关于明确
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40 号)、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财
政部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修订)的规定,为便于投资者充分知悉所投资的产
品在税收方面的安排,我公司公告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我公司旗下所管理的产品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
纳增值税及附加,相应税费将由各产品承担,且不受各产品存续期限
的限制,由此,可能会导致相关产品的净值或实际可分配收益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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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投资者取得的产品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对应的应缴税款由投
资者自行缴纳,我公司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我公司旗下各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具体以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旗下产品进行管理运作,并密切跟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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