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债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1-2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7:00 结
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4,528,165.7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
的 52.34%,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信达澳银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8,165.79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
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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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大会议案获得通过。经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2
公证费 1
合计 3
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并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信达
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赎回
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
了修改,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下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时进行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
案及方案说明,《基金合同》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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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 0.6%调整为年费率 0.3%。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 0.2%调整为年费率 0.1%。
本基金 C 类销售服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 0.4%调整为年费率 0.2%。
关于本基金的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调整
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 7日 1.5%
7 ≤ T < 30 日 0.10%
30 日≤ T 0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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