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债券: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中信银行的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基金的托管
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3 条对赎回费率进行的调整按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执行。
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内容
节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基金合同》 金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原版本
前 言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信
一
规范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部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分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前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言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和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释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义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立《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础上,特订立《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
或“《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第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五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部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分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基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金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份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额 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的 人承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 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申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购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与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
赎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回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式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发生上述(1)到(4)项和(6)暂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证监会备案……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1)到(4)项和(8)、(9)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第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十 …… ……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
部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分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
基 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金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的 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于全 其中,基金投资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投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
资 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5%。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府债券;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8)、(13)、(18)、(19)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第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三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部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 商一致的;
金
资
产
估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第 无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十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部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分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基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金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的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信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息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披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二、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