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06-20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信用债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2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3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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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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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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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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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开放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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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业务规则》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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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 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7 年 5 月 13 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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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化
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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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
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
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
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
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2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
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
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
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
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
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
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
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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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7 年 5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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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
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
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业
姓名 职务 说明
任职日 年限
离任日期
期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
2011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经理、稳定价
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下固定
值债券基金、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副总
鑫安债券基金
监、固定收益总监、公募投资
(LOF)、慧管
总部副总监,信达澳银稳定价
家货币基金、 2013
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孔学峰 纯债债券基 年5月 - 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
金、慧理财货 14 日
鑫安债券基金(LOF)基金经理
币基金、新目
(2012 年 5 月 7 日起至今)、
标混合基金的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公
经理(2013 年 5 月 14 日起至
募投资总部副
今)、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
总监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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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慧理财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新目
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至今)。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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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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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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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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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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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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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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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
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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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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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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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
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
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
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
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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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
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
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
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
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
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
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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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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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栋 8、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中国建设银 北京市西城区闹
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行股份有限 王洪章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95533 王琳 www.ccb.com
大街 25 号
公司 号楼
深圳市深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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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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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郭淑仪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2 号文
核准募集。
(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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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五)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398,882,242.73(A 类 73,752,087.26
份、C 类 325,130,155.4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559 户。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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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4、本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
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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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 份,则全部基金
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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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 C类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200 万元 0.5%
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C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一年 0.10%
一年≤T<两年 0.05%
两年≤T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的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30 天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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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T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销售机
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7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其所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8%,则该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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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387=71525.85(份)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该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380=72463.77(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选择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0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15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 0.05%,则该投资者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520=15200(元)
赎回费用=15200×0.05%=7.6(元)
净赎回金额=15200-7.6=15192.4(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 0.10%,则该投资者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520=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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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5200×0.10%=15.2(元)
净赎回金额=15200-15.2=15184.8(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C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和(6)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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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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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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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
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不进行基金交易的情况下,把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转移
到另外一个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
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或者是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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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
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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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本公司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理念,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信用债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研究上,精选价值合理或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
进行投资。通过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期限配置等手段,有效构造投资组
合。
一)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
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
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预期股票收益率,则本
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
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
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
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
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定
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
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
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采用子弹
形策略。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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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
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
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
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
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①公募信用产品投资策略——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
司分析方式,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
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以及企业债信用风险与收益率水平的关系,
在强调风险回报相匹配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企业债投资。
②可转债投资策略——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从管理人独有
的 QGV、ITC、MD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
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
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
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
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
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
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
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分
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4、 其它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产品投资策略——这些品种的价格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利率水平及其变
化与宏观经济紧密相关。在利率产品投资中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胀水平及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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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化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
结构,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做出较准确
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
三)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运用管理人独有的 QGV、ITC、MD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新股的投资价
值,结合发行价因素,综合考虑网上、网下申购的中签率进行新股申购,不以谋求
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2、 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①运用“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
从公司素质、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以深度挖掘能
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② 运 用 “ 信 达 澳 银 行 业 优 势 分 析 体 系 ( ITC , 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析行业内的公司,从行业层面
对公司做出筛选,挑选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③运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
考察宏观经济增长的行业驱动力,行业景气的变化、宏观景气变动对不同行业及相
关公司的潜在影响,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而判断行业的发展趋
势、景气周期、盈利能力、成长性、相对投资价值的变化,选择未来一段时间内持
续增长能力突出的行业并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
调控。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四) 套利和对冲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现代金融工程理论,致力于采用各种套利和对冲策略把握市场中
存在的套利机会,在承担很少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套利收益。
(四) 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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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
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
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
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
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
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
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
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
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
水平,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
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
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
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拥有独
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本基金
投资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较低,长期预期风险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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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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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不得超过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量的 10%;
(1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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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有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59,343.14 0.11
其中:股票 1,359,343.14 0.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6,216,749.10 97.89
其中:债券 1,196,216,749.10 97.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00.00 0.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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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31,778.59 0.17
8 其他资产 14,258,479.21 1.17
9 合计 1,221,966,350.0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762.5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215,980.64 0.10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9,600.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59,343.14 0.11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050 世纪鼎利 109,944 1,215,980.64 0.10
2 000888 峨眉山A 8,000 109,600.00 0.01
3 002758 华通医药 1,250 33,762.50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7,983,200.00 2.29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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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183,658,000.00 15.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3,658,000.00 15.05
4 企业债券 96,234,921.60 7.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70,207,000.00 71.2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133,627.50 1.4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6,216,749.10 98.0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50218 15 国开 18 900,000 87,228,000.00 7.15
16 中航机
2 011698153 600,000 60,168,000.00 4.93
SCP001
16 恒健
3 011698737 600,000 60,054,000.00 4.92
SCP003
16 厦门航
4 011698440 600,000 60,036,000.00 4.92
空 SCP009
5 160408 16 农发 08 600,000 56,562,000.00 4.6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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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
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3,646.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84,832.7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58,479.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4 15 国盛 EB 2,436,029.00 0.20
2 113008 电气转债 1,144,300.00 0.09
3 128012 辉丰转债 1,120,176.00 0.09
4 132003 15 清控 EB 259,430.50 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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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信达澳银信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用债债券 A 份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④
额阶段
2013 年(2013 -3.00% 0.16% -4.27% 0.13% 1.27% 0.03%
年 5 月 14 日
(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1.24% 0.39% 11.23% 0.15% 10.01% 0.2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1% 1.15% 8.03% 0.11% -9.14% 1.0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43% 0.32% 1.30% 0.12% -0.87%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2017
年 1 月 1 日
0.34% 0.05% -0.52% 0.11% 0.86% -0.06%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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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今
(2013 年 5 月 17.20% 0.64% 15.92% 0.13% 1.28% 0.51%
14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2、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 C 份额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13 年(2013 -3.20% 0.16% -4.27% 0.13% 1.07% 0.03%
年 5 月 14 日
(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45% 0.38% 11.23% 0.15% 9.22% 0.2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63% 1.14% 8.03% 0.11% -9.66% 1.0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09% 0.32% 1.30% 0.12% -1.21%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0.26% 0.05% -0.52% 0.11% 0.78% -0.06%
2017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今
(2013 年 5 月 15.10% 0.64% 15.92% 0.13% -0.82% 0.51%
14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的比较
1、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 A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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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走势对比图
2、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 C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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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生效,2013 年 7 月 8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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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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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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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价。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 A 类、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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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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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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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9)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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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后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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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权益登记日
前 2 个工作日内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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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销售服务费(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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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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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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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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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基金备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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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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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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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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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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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必须保持不少于 80%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基金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对此类投资主体
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风险无法完全规避。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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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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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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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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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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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3)基金管理人不能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基金管理人不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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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3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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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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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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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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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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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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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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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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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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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关于本章第一条所规定的第(1)-(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条所规定的第(12)、(13)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
执行。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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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后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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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权益登记日
前 2 个工作日内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销售服务费(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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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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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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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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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单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总额,不得
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1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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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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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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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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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时间: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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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
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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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不得超过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量的 10%;
(1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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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变更
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且基金托管人已经完全履行其监督提醒职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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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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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等,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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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托管协议的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
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
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3)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4)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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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
相关制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如有)、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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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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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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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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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 2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A 类、C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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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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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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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
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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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
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
费的对账通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基
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不定
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为投
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
金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2858168/83077038(传真)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 2017 年 4 月 21 日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肯特瑞财富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2 2017 年 4 月 14 日
定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纸、公司网站
动的公告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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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报告摘要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4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度报告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5 植信基金为代销机构、参加基金申购 2017 年 3 月 21 日
纸、公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民财富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6 2017 年 3 月 18 日
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纸、公司网站
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7 首创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7 年 2 月 17 日
纸、公司网站
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8 华西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 2017 年 2 月 15 日
纸、公司网站
投业务的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9 2017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汇成基金和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开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0 2017 年 1 月 11 日
通转换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纸、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1 2017 年 1 月 3 日
年度净值公告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2 华信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投业务、 2016 年 12 月 26 日
纸、公司网站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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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3 2016 年 12 月 26 日
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纸、公司网站
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唐鼎耀华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4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纸、公司网站
的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5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 年第 2 2016 年 12 月 20 日
纸、公司网站
期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6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7 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2016 年 12 月 24 日
纸、公司网站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8 华金证券代销我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纸、公司网站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19 2016 年 12 月 6 日
富国大通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晟视天下、万得投顾为代销机构、开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20 2016 年 12 月 6 日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 纸、公司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21 2016 年 10 月 26 日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纸、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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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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