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2013-04-12
信澳信用债债券A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1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业务规则》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 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 不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何加武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1982年8月至1996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2003年6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5年1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4月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1998年担任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万鹏先生,董事,北京联合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师。1989至1999年在建设银行工作,历任支行员工、总行计财部科员。1999年至2007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历任资金财务部高级副经理、公司党委秘书、秘书组组长。2007年至2008年在幸福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2008年至2012年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党委委员。2012年3月起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黄慧玲(Ng Hui Lin)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DBS资产管理公司(DBS Asset Management)营销主管,SG资产管理公司(SG Asset Management )商业开发经理,亨德森全球投资(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业务拓展经理,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渠道销售总监,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总监、副总裁。2010年4月起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的董事总经理。 支德勤先生,独立董事,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巡视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现任第十届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全职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颂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张国英女士,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团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总监,2007年8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赴伦敦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其后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战强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研究、投资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年6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投资副总监、执行投资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5月25日),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2月25日至今)。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王学明先生,副总经理,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中国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其他经理层人员: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5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 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周慢文先生,宏观战略研究中心研究主管兼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市场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