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银精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03-1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35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鉴于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除了个别投资品种超出预期的变动所带来
的一般风险之外,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主要集中在战略资产配置以及策略灵活配置方
法可能产生的一些风险上,其业绩表现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
配置情况的影响,在战略资产配置模型可能出现不能完全正确预测市场未来较短时
间内非理性变动,或者由于运用策略灵活配置模型出现误判时,本基金存在净值表
现低于市场表现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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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9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 要 提 示........................................................................................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62
十二、基金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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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精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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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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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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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投资人、销售机构等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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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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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7 年 1 月 29 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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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
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
学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
机构客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
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
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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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
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
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
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
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
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
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
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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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
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7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
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
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 年参
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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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
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
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学博士。18 年证券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
银行海南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1998 年至 2002 年,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观研究员、债券首席交易员;2009 年至 2014 年,历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宏观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历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加入信达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任
投资总监,2016 年 4 月 1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
证券从
姓名 职务 限 说明
业年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
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行业研究员;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上
本基金的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 金 经
司,任研究员;2015 年 4
理、领先 2016 年 1 月
李朝伟 - 5年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大成
增长混合 8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
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1
金经理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高级
研究员、信达澳银精华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至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今)、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1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王战强 2008 年 07 月 30 日 2010 年 05 月 25 日
曾国富 2008 年 07 月 30 日 2011 年 12 月 16 日
李坤元 2010 年 5 月 25 日 2013 年 4 月 17 日
杜蜀鹏 2012 年 4 月 6 日 2016 年 1 月 22 日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5 名。
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焦巍,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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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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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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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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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
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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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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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
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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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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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
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
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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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
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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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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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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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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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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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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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栋 8、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3077068/0755-82858168
传 真:0755-83077038
联 系 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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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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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闹市口大 www.c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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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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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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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明
信银行总行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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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址” 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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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公司 平安大厦 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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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册地 0571-96523/4 www.h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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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008888508 com.cn
公司 432 号 雍
天津市河东
渤海银行 天津市河西 刘
区海河东路 www.cb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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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号渤海 com.cn
公司 201-205 号 凤
银行大厦
西安银行 陕西省西安 王
同“注册地 029-96779/40 www.xacba
10 股份有限 市新城区东 西 白智
址” 08696779 nk.com
公司 四路 35 号 省
上海市浦东 上海市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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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市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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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2005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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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淮海 4008888001/0 www.ht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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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 98 号 21-9555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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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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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国信证券 区红岭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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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层至 26
楼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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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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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41
(4301-4316
和 4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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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 区金融大街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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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14 层 室、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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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 号 1033 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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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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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 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3172666
传 真:0755-83196151
联 系 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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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郭淑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35 号文核准
募集。2008 年 5 月 2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8 年 7 月 25 日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33,845,987.2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1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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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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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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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
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 份,则全部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暂停申购本基金,具体情况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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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收费情况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收
费情况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采取销售服务费等收费方式,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及时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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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计算结果的处理方式:
上述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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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假设某持有人持有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0.8%,赎回费率为 0.1%;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1.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1.020=10,2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200.00×(1-0.1%)/(1+1.5%-0.8%)=10,118.97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200.00-10,118.97=81.03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118.97/1.100 =
9199.06 份
2)假设某持有人持有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
欲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1.5%,赎回费率为 0.5%;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0 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1-0.5%)
=10,945.00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1,000.00-10,945.00=55.00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945.00/1.010 =
10836.64 份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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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应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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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
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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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
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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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
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
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
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
付。具体执行办法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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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优质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并根据股票
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来调整资产的基本配置,规避系统性风
险,从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产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深入分析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在实
施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策略的同时,通过定量/定性分析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
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及时动态调整资产配置,通过严格的投资
管理程序和收益管理程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组合的
整体收益水平。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其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
(1)自下而上精选并长期投资于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和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个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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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策略灵活配置模型衡量资产的投资吸引力,有纪
律地进行资产的动态配置,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所示:
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 宏观环境与市场气氛分析体系
战略资产配置 策略灵活配置(TAA)
(SAA)
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
行业趋势分析体系ITC 股票策略 固定收益策略
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
基金的投资组合
图表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相对长期的眼光进行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包括两个层面:战略资产
配置(SAA,Strategic Assets Allocation)和策略灵活配置(TAA,Tactic Assets
Allocation)。战略资产配置以“联邦模型”为基础,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并依据
模型输出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基本配置的调整,这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基础。
策略灵活配置是在战略配置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
(MEMS)”,在战略配置决定的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占基金净值±10%比
例的调整,以更灵活地适应市场的现时特点,从而在坚持基金的纪律性的配置方
法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灵活性。
(1) 战略资产配置(SAA)
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的蓝本是“联邦模型”,该模型通过测算动态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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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债券收益率等一系列市场变量与市场环境变量及其相关性,评估比较股票市
场、债券市场等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及其变化,研判市场系统性风险的
高低,为动态调整或修正基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中的资产配置比例提供决策依据。
基于联邦模型的思想,我公司设计了“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模型的
核心是“市场相对价值指标(RVI, relative value index)”。模型的含义是:长期
来看国债和股票收益水平之间应该有一个确定的相对关系,如果短期两者偏离程
度较大我们就进行相应操作等待市场恢复到正常状况。具体配置策略是,当 RVI
大于 0 时,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市场处于高估状态,这时应保持较低股票投资比
例,RVI 越高,股票比例应越低;当 RVI 小于零时,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市场处
于低估状态,这时应保持较高股票比例,RVI 越低,股票比例应越高。
(2) 策略灵活配置(TAA)
本基金将保留占基金资产±10%比例的灵活配置空间,由基金经理根据对宏
观环境和市场气氛的判断进行调整。其中,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重在把握宏观经
济的趋势,希望能准确把握实体经济趋势性的拐点。市场气氛的分析重在把握市
场即时的“动量(Momentum)”情况,以适应市场现时的氛围。策略灵活配置将
主要依据“宏观环境与市场气氛( MEMS,Macro Environment and Market
Sentiment)分析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全球经济指标、国内经济指标、政策取向、
企业盈利趋势、分析员盈利预测、市场故事等部分构成。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效
果对上述指标赋以相应的权重(并进行及时的调整)、计算整体得分,若得分很
高说明宏观经济、市场氛围整体向好,则调高股票配置比例,否则降低股票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价值,秉承自下而上的投资分
析方法,对企业及其发展环境的深入分析,寻求具有长期竞争力的成长型企业和
他们被市场低估时产生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
价值的优质企业为投资人实现股票资产的持续增值。
(1) 运用“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从公司素质、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
估,以深度挖掘能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2) 运用“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析行业内的公司,从行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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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做出筛选,挑选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3) 运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考察宏观经济增长的行业驱动力,行业景气的变化、宏观景气
变动对不同行业及相关公司的潜在影响,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进而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景气周期、盈利能力、成长性、相对投资价值的变化,
选择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增长能力突出的行业并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
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关公司根据满足“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和“信达澳银行业优
势分析体系(ITC)”的不同程度,以及投资团队对该公司的研究深度,分别被确定
为“核心品种”、“重点品种”和“观察性品种”3 个层级并不断循环论证,在此基础之
上基金经理根据自身判断,结合“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提出的行业
投资建议,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
率的重要策略性手段,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
组合投资,并通过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进行分层次投资管理。
(1) 在类属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各
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作出细致深入的分析,从而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
益情况,同时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两个债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从而确定
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可转债、金融债、货币类资产之间的类属分配比例,并定
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2)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长期利率趋势与短期利率变化,
同时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策略、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多种交易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不断经过债券投资组合优化和调整过程,最终完成债券
投资管理目标。
未来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研究使用更
多的债券投资盈利模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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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
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价格的非理性波动和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
把握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严重偏离合理定价带来的投资机会;
(2)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
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3) 在产品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
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金融衍生产品确定合理定价;
(4)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期货与现货、权证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
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5.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
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本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
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
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
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
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
审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
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
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 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运用“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从战略资产
配置(SAA)角度研究各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价值,提出大类资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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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现金等)的投资建议,在投资总监批准后实施。在战略配置的基础上,基
金经理运用“策略灵活配置模型(TAA)”,根据现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气氛进行
±10%的灵活配置。
(2) 投资研究团队对符合基本流通性条件和素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展开广
泛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3) 基金经理根据分析师推荐及自身研究自行确定观察性买入的股票,
以及买入数量和价格;
(4) 投资总监每周或在认为必要时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运用
QGV 和 ITC 等分析体系对基金经理或行业分析师建议投资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
形成对股票的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结论性意见;
(5) 在深入研究(要具备内部的深入研究报告)和团队讨论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可提出重点投资建议和集中投资建议,分别报投资总监和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 投资总监组织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对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主要品种进行分析,投资总监根据上述分析对基金的组合
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区分为建议性提议和强制性提议,对强制性提议基金经理必
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组合调整;
(7)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每月讨论并每季正式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
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
投资组合;
(8)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和调整程序。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
券供求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作出细致深入的分析,从而确定债券组合资产
在国债、可转债、金融债、货币类资产之间的类属分配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长期利率趋
势与短期利率变化,同时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等
因素,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多
种交易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9)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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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沪深 300 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
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国
债指数,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
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全部国债,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
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
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收益水平中等、降低基金资产净值随经济周期产生的波动、
长期追求每年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正回报的混合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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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在不违反本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的基础上,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
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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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
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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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627,639.22 71.22
其中:股票 55,627,639.22 71.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405,579.82 28.69
8 其他资产 72,632.08 0.09
9 合计 78,105,851.1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862,540.00 1.14
B 采矿业 599,678.00 0.79
C 制造业 39,284,769.20 51.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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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4,239,431.88 5.59
F 批发和零售业 4,641,043.00 6.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33,128.14 3.21
J 金融业 2,116,393.00 2.7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50,656.00 1.9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627,639.22 73.3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2019 亿帆医药 228,252 3,489,973.08 4.60
2 000661 长春高新 25,645 2,868,393.25 3.78
3 002589 瑞康医药 82,100 2,664,145.00 3.51
4 300100 双林股份 73,600 2,502,400.00 3.30
5 600166 福田汽车 725,300 2,241,177.00 2.95
6 300326 凯利泰 200,968 2,234,764.16 2.95
7 600887 伊利股份 94,600 1,664,960.00 2.20
8 300258 精锻科技 111,511 1,634,751.26 2.16
9 000065 北方国际 58,650 1,589,415.00 2.10
10 600104 上汽集团 63,100 1,479,695.00 1.9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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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本报告期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7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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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22.70
5 应收申购款 3,569.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632.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300100 双林股份 2,502,400.00 3.30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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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4.00% 0.45% -19.95% 1.93% 23.95% -1.48%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53.59% 1.43% 51.23% 1.23% 2.36% 0.2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8.43% 1.35% -6.31% 0.95% 14.74% 0.40%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7.73% 1.04% -13.53% 0.78% -4.20% 0.26%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8.38% 1.05% 6.02% 0.76% 2.36% 0.2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32% 1.33% -4.94% 0.84% 3.62% 0.4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70.55% 1.43% 34.56% 0.73% 35.99% 0.7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21% 3.05% 8.54% 1.49% -13.75% 1.5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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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8.08% 1.63% -5.91% 0.84% -2.17% 0.7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2008
年 7 月 30 126.48% 1.61% 35.82% 1.05% 90.66% 0.5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生效,2008 年 8 月 29 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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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
7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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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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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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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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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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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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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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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5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 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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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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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M<200 万元 1.0%
200≤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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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在基金申购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申购费用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4、 基金赎回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持
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1 年 0.5%
1≤T<2 年 0.3%
T≥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5、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通过信达澳银直销中心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和本基金关于转换业务的相
关公告。
6、 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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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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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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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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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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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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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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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
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
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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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预计未来盈利状况良好的股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得到市
场的认可,或者其定价能力、抵御通胀能力等实际值没有达到预期,从而暂时
影响基金净值表现。另外,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较
短时间内非理性的变动,造成基金净值表现低于市场表现。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下列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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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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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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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发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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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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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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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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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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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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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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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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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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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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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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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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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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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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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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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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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国债、可转换债券、政策性
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产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
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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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
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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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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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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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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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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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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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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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2、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
购费用。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详情敬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十六)节“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相关公告。
4、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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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
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
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
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传
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2858168/83077038(传真)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 2017 年 1 月 20 日
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露报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 2017 年 1 月 17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3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 2017 年 1 月 14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汇成基金和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开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4 2017 年 1 月 11 日
通转换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露报纸、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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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5 2017 年 1 月 3 日
年度净值公告 露报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2 月 26
6 华信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投业务、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2 月 26
7
业务、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2 月 14
8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0 月 26
9
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0 月 25
10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16 年 10 月 19
11
资基金 2016 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露报纸、公司网站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2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6 年 9 月 20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告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3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 2016 年 9 月 9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年第 2 期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4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016 年 9 月 9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2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5 中信建投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6 年 9 月 5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的公告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6 2016 年 8 月 24 日
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露报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7 2016 年 8 月 24 日
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露报纸、公司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8 上海联泰资产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6 年 8 月 15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19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 2016 年 8 月 13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示性公告
10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E 达通网上交易系统、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0 2016 年 8 月 9 日
信达慧理财 APP 等公司直销平台开展 露报纸、公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更正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E 达通网上交易系统、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1 2016 年 8 月 8 日
信达慧理财 APP 等公司直销平台开展 露报纸、公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22 首创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 2016 年 8 月 5 日
露报纸、公司网站
投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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