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4-30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A
基金合同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3 五、基金备案........................................................................................................................................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十、基金的托管....................................................................................................................................48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9 十二、基金的投资................................................................................................................................50 十三、基金的财产................................................................................................................................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7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二十、业务规则....................................................................................................................................86 二十一、违约责任................................................................................................................................8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8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 订立《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稳 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基金合同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基金合同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基金合同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基金合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七)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九)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一)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合同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和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式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合同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合同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 日的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 基金合同 的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基金合同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合同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基金合同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基金合同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基金合同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基金合同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基金合同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基金合同 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徳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基金合同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基金合同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合同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 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合同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基金合同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合同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八)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基金合同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合同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十二) 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包括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包括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包括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基金合同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 基金合同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④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图1所 基金合同 示。 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货币、财政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 投资品种分析 预期收益分析 期限结构分析 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图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 基金合同 化的目的。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基金合同 ⑤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 普通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可转债,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股票权证,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基金合同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7)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 针对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①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合同 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持续信用跟踪分析;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 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四) 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普通证券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 基金合同 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决策流程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制定了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行业/债券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宏观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提供逻辑清晰、数据翔实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讨论并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投资控制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所在行业基本面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向公司投资委员会提交。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本基金严格按照审议通过后的投资计划书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对已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将相关建议反映给基金经理; (8) 由金融工程部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 基金合同 告; (9)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10)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以2002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7年11月26日正式发布。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基金合同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合同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9)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9)、(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基金合同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合同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基金合同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基金合同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五) 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基金合同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基金合同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5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4%。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合同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5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基金合同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合同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基金合同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基金合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基金合同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基金合同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基金合同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合同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合同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基金合同 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基金合同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基金合同 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5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4%。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基金合同 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④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图1所示。 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货币、财政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 投资品种分析 预期收益分析 期限结构分析 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图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 基金合同 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 基金合同 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 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⑤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①普通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②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可转债,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股票权证,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基金合同 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7)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 针对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①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持续信用跟踪分析;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普通证券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 基金合同 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讨论通过; 5)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决策流程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制定了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行业/债券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宏观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提供逻辑清晰、数据翔实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讨论并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投资控制重点等;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所在行业基本面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向公司投资委员会提交。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本基金严格按照审议通过后的投资计划书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合同 5)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对已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将相关建议反映给基金经理; 8)由金融工程部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9)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10)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以2002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7年11月26日正式发布。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7、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合同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9)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9)、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合同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合同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