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战略新兴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2-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战略新兴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
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
打)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0
章节 原基金合同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后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第一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部分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及其定期的更新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79
部分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释义
修订 修订
53. 指定媒体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及其他媒体
网站)等媒介
1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部分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基金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申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购与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赎回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 日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第 七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部 分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赎回的价格信息;
基 金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合 同
当 事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人 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 利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义务 格;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施;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金 资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 部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复核,依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分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七 部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
分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 金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的 会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媒介公告并
计 与
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第 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八 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网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站”“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4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将更新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至少每年更新一
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3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三日前,
生效公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摘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报刊和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告 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一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媒介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并将半年度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中期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7
2、终止《基金合同》; 动性风险分析等。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一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媒介上。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超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计。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告,并将半年度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中期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时;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澄清公告 (七)临时报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并予以公告。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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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进行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电子确认。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报刊基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止后 15 年。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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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原基金托管协议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后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社会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 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更 、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终 止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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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8 月 22 日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法律法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七)基金现金分红
人。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七)基金现金分红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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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经基
复核,按规定公告。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两个月内完成
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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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式进行。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十、基金信息披露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清算公告、临时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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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另有要求。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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