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06
中邮中小盘混合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0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日: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侯玉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157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4% 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联合子弟学校、电信三分局员工、教员、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侯守法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曙光先生,董事。曾任职于北京泰克平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巨鹏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李丹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内审师。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同等学力,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天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工董事,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东区邮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天津市邮政局副局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明玺先生,监事,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国家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干部、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财务部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兼北京财务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勇燕:女,34岁。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学士、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金融与会计学硕士 曾任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研部行业高级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彭旭先生:金融学硕士,15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21余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现任投资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策略、金融工程和宏观研究方面负责人。 陈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产品设计经理,华夏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研究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 刘霄汉女士: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曾负责医药、房地产、纺织服装等相关行业研究,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丽萍女士: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铝业公司青海分公司工艺及新材料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筹备组宏观及债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及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安心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和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谭春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世纪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分析师、研究销售副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邮核心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联系人: 李扬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二路24号一楼东部 联系人:张权 电话:020-22013671 传真:020-22013837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 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 www.pingan.com (1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王逸鹏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hfzq.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洋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8层1单元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姜森林 李飒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xxx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5月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挖掘中小盘股票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状况的深入分析,采用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应用系统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准确跟踪和全程监控投资组合风险,力求在较低的风险水平上,为投资者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其中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针对中小盘股票及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流动性筛选、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较高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本基金采用全球视野,将全球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全球一体化形势下的中国经济走势,从而做出投资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决策,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流程如图所示。 ■ 图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流程图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据具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一般来说,在经济复苏阶段,投资股票类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在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投资资源类股票可以分享大宗商品牛市收益 在滞涨阶段,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金 在经济萧条阶段,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的投资品种。但是,由于经济预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完全依靠历史经验来预测未来是不可取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基金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是资产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显。此外,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估值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的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资金流向分析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着重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在决定股票和债券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之前,将全面衡量股市和债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具体分析方法如下: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其中,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A股估值水平和历史估值水平、同一时期H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合对A股合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FED模型、DCF模型和DDM模型计算市场合理估值水平,和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通过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中小盘股票及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流动性筛选、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较高回报。 1) 中小盘股票及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特性 中小盘股票在风险收益特征上和大盘股具有明显的不同。长期来看中小市值股票的平均收益率高,这就是股市的规模效应,也叫中小盘股效应。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因素:中小盘股的流动性补偿和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性。 ●中小盘股的流动性补偿 股票的流动性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交易的即时性(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能够立即执行)、市场宽度(交易价格偏离市场有效价格的程度)、市场深度(即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所吸收的成交量)、市场弹性(由于一定数量的交易导致价格偏离均衡水平后恢复均衡价格的速度)。中小盘股票在这四个方面都要比大盘股差,因而导致股价波动率高,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需要更高的收益补偿,从而产生股票的流动性溢价,导致中小盘股票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都高于大盘股。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性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在业务模式、企业成长性、行业属性等方面都与大市值上市公司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此类企业的特殊性,并为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业务模式相对比较简单。简单的业务模式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管理成本,集中精力做大做强,更有利于降低研究员分析和预测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难度 同时这样的业务模式也会导致公司运营风险增加,但是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将组合的风险降低。 √小市值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大多具有高成长性,相关财务指标波动性较大 中型市值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进入平稳发展期。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多、行业面覆盖面宽,特别是在细分行业和新兴行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细分行业内竞争对手相对较少,有利于公司提高利润率。同时,由于可比公司少且跟踪研究的分析师比较少,缺乏完善的行业研究,这种信息的缺乏使得投资于小公司的预期风险更大,因而需要更高的收益补偿。 2) 股票投资策略 ■ 图 2 股票投资策略流程图 针对以上提到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进行选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通过流通市值筛选,构建中小盘股票规模库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将中小盘股票纳入中小盘股票规模库。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第二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选库。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分别评估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步,个股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透明 √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与组织架构。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通过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公司拥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重要客户等 √公司经营运行风险评估。针对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业务模式简单带来的公司经营运行潜在风险及导致风险发生的关键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持续关注。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天相中盘指数×30%+天相小盘指数×30%+中国债券总指数×40% 天相中盘指数、小盘指数对于中小盘股票的界定与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的界定一致,且市场使用广泛,具有良好的公信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以符合债券期限、发行人、流通场所、债券付息方式等复合条件的全部债券为样本券,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的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挖掘中小盘股票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会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中小盘股票,这类股票的特性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如下特定的风险。第一,从交易的即时性(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能够立即执行)、市场宽度(交易价格偏离市场有效价格的程度)、市场深度(即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所吸收的成交量)、市场弹性(由于一定数量的交易导致价格偏离均衡水平后恢复均衡价格的速度)四个方面分析,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比大盘股票差,因而导致股价波动率高,具有特定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业务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导致公司运营风险高,但是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将组合的风险降低。第三,小市值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大多具有高成长性,相关财务指标波动性较大,中型市值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进入平稳发展期。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规模库、股票备选库和股票精选库,定性分析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由于债券的投资价值受到利率水平、信用评级等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安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04月06日